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標線型人行道」是指用油漆所劃設的人行道,與實體人行道有別,其最大差異在於其與車道間無高低落差,且多沒有阻隔。
法規上只規定了人行道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並無明定設置實體或標線型人行道之時機,因此各地對人行道設置並無統一規範,進而衍伸出許多問題。
標線型人行道缺乏實體阻隔,易遭違停占用,於車禍時亦無法降低衝擊力道。此外,許多標線型人行道的寬度都未達內政部建議之1.5m,甚至連最低要求的0.9m都未達到。
況且標線型人行道缺乏整體規劃,容易因為路側排水而有高低落差,還會有路燈、變電箱等障礙物。再者油漆鋪面容易剝落,使其不平整,也提高後續維護成本。種種原因都導致行人寧願冒著風險走到車道,也不願使用標線型人行道。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有幾點建議:
內政部營建署:
實體人行道入法,並明定各類型人行道之設置時機。
- 法規中僅以12m作為是否應設置人行道之分界,人行道形式也不限於實體或標線。標線型人行道之安全性相比於實體人行道較低,所以應在法規中規定道路配置中皆應有實體人行道,且也需分別訂定實體與標線型人行道之設置時機、原則。標線型人行道僅可劃設於條件不足以設置實體人行道之巷道,或僅作為暫時性設施,避免標線型人行道被浮濫使用,罔顧行人安全。
規定標線型人行道需設置無障礙及實體分隔設施
- 為使所有人都能公平使用道路,建設標線型人行道時也應考慮以下:路面平整,讓輪椅、嬰兒車等能順暢地推在上面;設置實體分隔,保護行人不被車撞;設置導盲設施,讓視障者辨識人行道。
- 因過於狹窄,而不適合設置實體分隔設施之巷道,應將其劃設之標線型人行道視為永久方案,增設無障礙設施並搭配交通寧靜區。
- 足以設置實體人行道而未設置之道路,應限期將標線型人行道實體化,並在過渡期間為標線型人行道增設無障礙及實體分隔設施。
內政部警政署:
加強人行道相關執法與教育
- 警方應將標線型人行道列為重點宣導項目之一,加強民眾對人行道的觀念,以及對行人路權的尊重及認知,方能有效解決違停的情形
- 標線型人行道與車道間通常沒有落差,容易遭違停。而執法取締違停以保護行人安全,本是警方職責。因此警方應加強執法力道,取締人行道上的違停。
交通部公路總局:
讓準駕駛人認知行人路權之重要
- 道安講習和筆試中應加入與人行道及行人路權相關的內容,教育民眾如何在正確的地方停車,從源頭管理,讓準駕駛人認知到行人路權的重要性。
利益與影響
- 不管是開車、騎車,每個人都至少一定會扮演到行人的角色,透過這些建議事項,可以讓各種使用者能平等地使用道路空間,提升用路安全。
- 藉由設置實體人行道或分隔設施,可以有效降低行人在車禍事故中的傷亡嚴重性,更能使台灣的交通朝「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的方向前進。
- 目前台灣人民對於人本交通的概念尚屬薄弱,藉由教育加執法的配合,能使人本交通的觀念深植人心,也能減少因違停或未讓行人所帶來的死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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