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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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並不是要對宗教自由進行侵害,而是有的用宗教名義進行精神控制,進而做到騙財騙色、殺人、性侵、詐騙、傷害,這樣掛羊頭賣狗肉的事情,不應該繼續下去,宗教界,也不該允許這些害群之馬,敗壞整個宗教界的名聲。
2.邪教的判斷標準,應依神明、教義、儀式、教主崇拜、教中幹部行為、信徒表現(如:有無受孤立、精神是否異常、有無精神疾病、脫離家庭或社會、自殘自殺、遭受恐懼控制虐待辱罵毆打、發生性騷擾性行為、捐出高額鉅款、購買高價課程與法器、是否要求保密、涉及犯罪或無法自由選擇加入與退出等)、教務運作、財務透明、捐款去向、配合調查意願等進行評比,為求公正,相關調查報告應由政府人員、專家學者、宗教人士代表、信徒代表審核,若有教主、教中幹部或其信徒妨害調查,可請警察協助,必要時以妨害公務處理。
3.主管機關可將相關調查報告進行公開公告、提醒民眾留意、要求宗教團體改善、賠償、沒收、返回捐款、罰鍰等措施,將勒令解散、把教主、教中幹部等人移送法辦等視為最後手段
4.對邪教是否需解散,教主、教中幹部、信徒等人是否須處罰,除交由行政機關職權處分、重新處分外,主管機關也可在法律中另行訂定,當事人可透過第三人的法院進行相關訴訟,給於當事人辯駁、廢棄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機會。
5.負責審核報告的政府人員、專家學者、宗教人士代表、信徒代表,為維持其公正、應公開透明推派、徵選或聘雇,並有一定任期、需定期輪調或更聘,涉及不法應予以解職,避免造成宗教獨大或審核人員腐化。
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宗教犯罪,政府無能為力,只能等悲劇發生,才收拾善後,為時已晚。
宗教應是給人心靈寄託,但是邪教只會給人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