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想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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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志願役士兵,若有「因部隊現實與理想有落差,而萌生怨懟或退意,影響部隊管理及戰力」的情況,在適應期內是有退場機制的。依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反觀常備軍官士官則沒有相關退場機制;即便是國防部一直堅持的「第14條第8項」,過去十年來從無先例,致使國軍中堅幹部之基層士官備受煎熬,至今已有不少生命憾事發生。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四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至今仍無先例,不是沒有人想走而是受到百般阻攔。
近年來國軍人力縮減,督導業務量仍然沒有增減改善,面對無法適應或是想走退場的弟兄,因尋無正常合理的管道,屢受長官及上級阻擋,導致近年來生命憾事一再發生,每個人家裡都會有親人在軍中,誰都不希望憾事在自己親人身上發生,希望大家以不一樣的觀點去思考與支持本次提出來的問題。
在於下方YouTube 連結,國防部長曾三次承若會讓不想走的人有管道離開,可是至今已經半年國防部仍然沒有相關處理作為及規範,與有成功賠償的案例。
最後,國軍無正當賠償退伍之機制與案例,是否有違,個人自由之權責,希望各界正義之聲聲援,本人能力有限盡情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