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司法已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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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路權不應該無限上綱導致現況許路人無視其他用路人權益。
尊重行人路權時也應該顧及其他用路人權益,現況許多人 因為 "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 這個行人帝王條款而漠視其他人應有的路權甚至無視交通號誌的存在,以及路口交警的指揮。
不應該因為帝王條款,而讓路人無限上綱自己的路權,就算自己違規了也因為這條款無法可罰。
"' 理應修法路口行人如未依照號誌違規穿越馬路,或未依照路口交警指揮違規 穿越馬路,因而導致肇事應先負百分之70比例的肇事責任。
剩下的百分之30肇事責任比例再依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以及 " 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 " 和 "雙方的路權 "下去判別裁決。 ""
藉此以保障正常用路人的該有的權利,也可降低路人違規比例。
台灣現在各路口的行人專用號誌燈幾乎都有秒數倒數,或是在變燈前或閃爍,而常常在路口見到的情況是綠燈還未閃爍時,行人是要過不過的
,當開始閃爍時才開始要過馬路,不少是行人專用號誌都已經紅燈了才硬要過。 希望這部分也可以修法,以改善路口情況。
註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條。
利益 :
1.避免路人路權過度無限上綱。
2.保障其他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路權。
3.可減少路人在行人穿越道上邊走路邊使用手機,進而無視其他用路人權益或燈號變化。
4.當路人在行經路口時,未依燈號穿越馬路或未依路口交警指揮而導致肇事,路口交警以及義交無須負擔 任何責任。
5.當路人在行人穿越道上,違規穿越馬路時導致肇事時,可以減少守法的駕駛人負擔不必要的責任。
6.當此法通過之後,行人在穿越行人穿越道時,可以減少行人在上面逗留的時間。
7.如此也可改善路口因為行人無限上綱路權,而慢慢走的時候所造成的車流回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