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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加重其刑責

提議者 顏佑任

已附議14 (尚餘59日)

尚須4986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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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8-04
檢核
2025-08-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修正《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加重其刑責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刑法第二十二章》應修正如下:

第 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一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害者達二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受害者達三人以上或殺害執法人員者,唯一死刑。

預備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犯前條之罪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受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達二人以上者,唯一死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草案之提議緣由如下所示

第271條:隨機殺人事件頻傳,同時保護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272條:預防家庭暴力及人倫悲劇發生。

第273條:預防校園霸凌保護學生。

第274條: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嬰幼兒的生存權。

第275條:避免網路霸凌造成被害人自殺, 或是防止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第276條:避免人為大型公共災禍發生,造成生命財產損失、 家庭破碎。

利益與影響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法草案大意: 明確區分受害人數量(1人、2人、3人以上),加重刑罰, 特別是3人以上或殺害執法人員唯一死刑; 預備犯刑期提高至五年以下;未遂犯仍罰。

修法緣由:

•  隨機殺人事件頻傳,需加重刑罰以遏止惡性犯罪

•  保障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強化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

利益:

1.強化嚇阻作用:加重刑罰(尤其多數受害者案件唯一死刑) 可有效嚇阻隨機殺人行為,降低潛在犯罪動機

2.保護執法人員:明確加重對危害執法人員生命的處罰, 強化執法人員執勤安全,提升其士氣與社會信任。

3.明確量刑標準:依受害人數量分級處罰, 增進司法公平性與可預測性,減少法官裁量空間

4.預防公共安全危機:對預備犯刑期加重(二年增至五年), 可提前介入潛在隨機殺人計畫,防範重大社會危害

影響:

1.司法執行挑戰:死刑、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適用被告或受刑人大幅增加, 可能導致法務部矯正署下轄矯正機關負擔加重,需更多資源管理無期徒刑受刑人。

2.社會爭議: 唯一死刑的法條規範可能引發極少數人權團體強烈反彈且認為箝制法官裁量權,可能導致量刑過苛或不符比例原則。

3.證據要求提高: 多數受害者案件之原告及證人需精確證明受害人數量, 可能增加法務部檢察機關舉證難度,延長案件偵查審理時間。

4.預防效果待驗證:隨機殺人多為情緒驅動或心理異常, 加重刑罰是否能有效遏止需進一步觀察。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

法條修正後大意: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殺人,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受害者達2人以上,唯一死刑

修法緣由:

•  預防家庭暴力及人倫悲劇,強化對家庭成員的保護

利益:

1.  遏止家庭暴力:加重對直系血親或配偶的殺人刑罰, 強調家庭倫理的重要性,減少家庭暴力衍生的悲劇。

2.  保護弱勢家庭成員:對配偶納入保護範圍,特別針對家暴受害者( 如女性或長者),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

3.  提升社會倫理意識:嚴懲人倫悲劇,強化社會對家庭價值的重視, 可能降低相關案件發生率。

影響:

1.  量刑爭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及唯一死刑可能被批評過嚴, 尤其在情境複雜的家庭糾紛中(如長期家暴反擊)。

2.  家庭關係複雜性:家庭暴力案件常涉及情緒、經濟、 心理等多重因素,單靠加重刑罰可能無法根治問題, 需搭配社會福利與心理輔導。

3.  司法資源需求:加重刑罰可能增加家暴案件的訴訟量, 法院需更多資源處理此類案件。

 


第273條(義憤殺人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義憤殺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法條大意:刑期提高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仍罰。

修法緣由:

•  預防校園霸凌,保護學生生命安全。

利益:

1.  保護校園安全:加重義憤殺人刑罰, 特別針對校園霸凌衍生的暴力行為,強化對被害學生的保護。

2.  降低衝動犯罪:提高刑期可遏止因一時激憤(如霸凌報復或是看人不順眼)引發的殺人行為,促進校園和諧。

3.  教育意義:法務部應強化法治教育, 提醒學生及社會大眾控制情緒的重要性, 避免因一時衝動導致不可收拾的後果。

影響:

1.  量刑平衡問題:若是霸凌受害者反擊霸凌加害者的情況, 是否要科處無期徒刑或是死刑的嚴厲刑罰將有待商榷。

2.  校園霸凌根源未解:嚴刑峻法無法直接解決校園霸凌問題, 需配合法治教育執行反霸凌政策。

3.  未成年犯罪挑戰:校園案件多涉及未成年人,刑罰加重可能影響少年及家事司法系統,需審慎考量矯正與處罰平衡。

 


第274條(母殺嬰兒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母親因不得已事由殺嬰,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法條大意:刑罰大幅加重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仍罰。

修法緣由:

•  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強化對嬰幼兒生存權的保障

利益:

1.  保障嬰幼兒生存權:大幅加重刑罰,突顯國家對新生兒生命的重視, 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2.  震懾效應:對有意棄嬰或殺嬰的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減少類似悲劇發生。

3.  社會價值導向:強化保護無辜生命的法律立場, 提升社會對嬰幼兒權益的關注。

影響:

1.量刑爭議:母親殺嬰多因未婚生子、經濟、心理或社會壓力, 單純加重刑罰可能忽視背後的結構性問題( 如產後憂鬱症或經濟困境)。

2.社會支持不足:若無完善的社會福利政策(如育兒補助、 心理諮商),加重刑罰可能無法有效預防此類犯罪。

3.人權批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適用可能引發爭議, 認為對弱勢母親過於嚴苛,缺乏同理心。

 


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囑託或承諾殺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自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法條大意:囑託或承諾殺人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自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死免刑不變。

修法緣由:

•  避免網路霸凌導致被害人自殺,或是出版鼓吹自殺的書刊, 防止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

利益:

1.遏止網路霸凌:加重教唆或幫助自殺的刑罰, 針對網路霸凌引發的自殺案件,形成強烈法律威懾。

2.保護弱勢群體:對囑託或承諾殺人的行為加重處罰, 減少利用他人脆弱心理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3.強化社會責任:提醒公眾(尤其網路使用者)言行後果, 降低惡意言語或行為引發的悲劇

影響:

1.界定困難:教唆自殺的認定(尤其網路霸凌) 涉及言論自由與犯罪界線,司法實務可能面臨舉證挑戰。

2.過度處罰風險:死刑或無期徒刑可能被認為過嚴,尤其在情境複雜的案件(如被動安樂死或長期病患囑託)。

3.心理健康議題: 網路霸凌引發自殺的根本問題在於心理健康與社會支持, 加重刑罰需搭配預防措施。

 


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修法內容:

原條文大意:過失致人死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法條大意:大幅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緣由:

•  避免人為大型公共災禍(如重大交通事故、工安事件), 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及家庭破碎。

利益:

1.提升公共安全:加重過失致死的刑罰,促使企業、人民團體、 政黨乃至個人更加重視安全規範,減少重大事故。

2.保護社會穩定:對重大公共災禍(如火災、氣爆、塵暴、 工安意外、出軌事故、酒後駕駛)負責人或行為當事人施以重罰,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家庭完整。

3.強化責任意識:高額罰金(50萬提升至1000萬) 促使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及投保企業責任險,降低過失風險。

影響:

1.量刑比例爭議: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差距縮小(死刑、 無期徒刑適用),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引發司法爭議。

2.企業負擔加重:高額罰金可能影響中小企業經營, 需配套措施避免過度打擊經濟。

3.司法認定挑戰:過失致死的範圍廣泛(如醫療疏失、交通事故) ,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需嚴謹區分責任,否則易引發爭議。

4.預防效果有限:過失犯罪多因疏忽而非故意, 加重刑罰需搭配教育、監管與技術改進。

 


總體評估

整體利益:

1.犯罪預防:修法大幅加重刑罰, 對故意及過失殺人行為形成強烈威懾,有助於減少隨機殺人、 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網路霸凌及公共災禍的發生。

2.保護弱勢:強化對嬰幼兒、學生、 執法人員及家暴受害者的保護,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精神

3.司法明確性:分級量刑標準(如受害人數量) 提升司法可預測性,減少裁量爭議

整體影響:

1.人權與比例原則:死刑、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廣泛適用可能引發極少數人權團體批評, 認為過於嚴苛,需平衡罪刑相當原則。

2.社會問題根源:刑罰加重無法完全解決家庭暴力、校園霸凌、 網路霸凌及公共安全的結構性問題,需搭配社會福利、教育、 心理輔導及安全監管。

3.爭議風險:公共危險導致過失致死加重刑罰可能引發社會分歧,需廣泛溝通與配套措施。


總結:每個人的命都是命, 上天賦予我們每一個人生活在世界上的權利, 我們雖然沒有辦法保障其他人的人權,起碼不要去侵害他人的人權, 尤其是生存權。法律的存在, 不單是說明每一個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 更是保護每一位願意竭盡所能遵守法律的善良人民。 撇除一命償一命或是其他應報理論, 我認為每一個殺害無辜生命的人, 就是要依照社會的法律規範施以懲處。死刑和刑法殺人罪的存在, 不是為了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而是保護所有人的生命; 因為殺人犯接受刑法制裁不是人權議題,而是完善社會制度的實踐。 或許每個殺人犯都有他不得已的犯案原因;但是犯下滔天大罪, 就是必須要接受刑法最嚴厲的制裁,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執行時間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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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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