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方
檢核未通過
國防部於107年7月2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次年金改革是以鼓勵現役人員長留久用,任官年資越長,退後給與越高,以照顧軍人為主要精神,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條及第廿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現役人員自一○七年六月廿三日起服現役滿廿年後,始符合支領退休俸條件,並可加計就讀軍校期間年資。
依兵役法第13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銓敘部八八臺特三字第1835376號函中也特別指出國防部認定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學生年資,亦屬義務役之範疇。依大法官會議第455號解釋,其中「…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因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即已明定「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第29條第9項「...自退撫新制實施後,就讀軍校期間,得予併計退除給與之年資」,反向對照第29條第4項後段「但育嬰留職停薪者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退除給與服役年資,且不得併計服役滿二十年領取退休俸之資格。」,針對育嬰留職停薪不得併計服役滿20年領終身俸即有明定,因此軍校年資得併計退除年資並領取退休俸之資格,法規並無特別限制,況該軍校年資既然都已經折算為現役年資了,依法領取當屬無疑,何來外加或內含之說,令人不解。
請國防部還是要尊重法治精神,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項也指出退除年資核計因屬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並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定明,國防部若真要限制軍校年資僅得於任官日起算服役滿20年始得併計,也要經過立法院修法通過,而不是逕以行政裁量權逾越母法的規定,在修法沒通過以前,就應該要依法行政,若真希望官兵能夠長留久用,應該要全面性考量為何官兵不願意繼續服役,改善環境跟福利,提高官兵長留的意願,而不是變相解釋法令限制官兵不得併計軍校年資提前退役領取退休俸,強迫把沒意願的官兵多留下來1至2年,不僅官兵不會有工作熱忱,也會打擊國軍部隊的整體運作及士氣,若國防部凡事能以官兵權益為優先,即使軍校年資可以併計退除年資,我想官兵也不見得會想提前服役的念頭。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及同法第201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之規定,國防部要求所屬官兵不得併計軍校年資領取退休俸之決議,應有違法之虞。
若國防部真希望官兵能夠長留久用,應該要全面性考量為何官兵不願意繼續服役,積極改善環境跟福利,提高官兵長留的意願,而不是變相違法限制官兵不得併計軍校年資領取退休俸,強迫把沒意願的官兵多留下來1至2年,不僅官兵不會有工作熱忱,也會打擊國軍部隊的整體運作及士氣,若國防部凡事能依法行政且以官兵權益為優先,才能讓官兵自願服役至最大年限,有效發揮國軍最大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