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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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一般營利事業職工之伙食費,在每月不超過2,400元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亦即得免納所得稅。實務上營利事業對於職工每月50,000元之薪資給付,可減除2,400元之免稅伙食費,而以應稅薪資47,600元申報。
過去所得稅法基於平等原則,已分別於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現役軍人之薪餉及國中、小學以下之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條文,並於第14條將具備勞工身分者取得之退職所得適用免稅之規定,修正為個人取得之退職所得,不論身分別,一律適用定額免稅之措施。
由於軍公教人員與營利事業職工領取之薪資,均為工作上之報償,其在課稅上屬勤勞所得之事物本質並無不同,實應為相同之課稅對待;如軍公教人員不能比照營利事業職工適用定額之伙食費免稅,將有所採取之分類不存在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一定程度之關聯性,發生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事。
建議依循所得稅法排除身分別課稅不平等之修法趨勢,於相關法規訂定軍公教人員比照營利事業職工適用每月伙食費2,400元免稅之措施。
符合軍公教人員與營利事業職工在課稅上立足點平等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