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藍天綠地
尚須4985個附議
內容 :
1.目前台灣能保護被跟蹤者的法條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且只有罰款3000元, 不用承擔刑責 。
2.跟蹤者若沒有直接傷害對方,也會間接使被害者的生活受到打擾,精神受到折磨,這是會使人崩潰的 。
3.當您發現被跟蹤且去報警時,警察會問你對方是否有傷害你,若沒有傷害你,警察會跟你說我們也沒辦法對跟蹤的人怎樣 。
建議 : (跟蹤行為人需承擔刑責)
a. 跟蹤行為人在兩人以下,且經勸告後仍行跟蹤行為,希望能夠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恐嚇罪。
b. 若跟蹤行為人為三人以上,且經勸告之跟蹤行為人與其他疑似跟蹤者有重覆行為時,希望刑警能夠直接介入偵辦,若疑似跟蹤者之行為被認定屬於跟蹤行為,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組織犯罪條例。
1.跟蹤行為人需承擔刑責。罰款3000元對跟蹤行為人沒有嚇阻效果。
2. 被跟蹤者不是沒有感覺的,是直接被影響生活,且精神受到折磨,是會使人崩潰的。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