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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零檢出,拒絕酒駕

提議者 Eric Chen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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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6
檢核不通過
2017-11-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現行的酒駕法規,雖然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很嚴,但是還是有很多的駕駛酒後開車,造成許多憾事發生。而且罰款也太輕。希望可以加重刑期

利益與影響

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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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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