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麥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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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提議?
相對台灣本地人而言,海外人士在台就業的機會並不多,因「評點制」受限,很多台灣的中小企業因資本額或營業額度不足而無法聘請海外人士,有志留在台灣的僑外畢業生,只能被迫回僑居地就業,但在台學習時的人脈、資源都在台灣,若無更好的留台工作機制實在可惜。以提議者我本人從事的產業是「生殖醫療醫院/診所」的客戶管理及國際行銷業務工作,已經快有3年經歷,但法令上,海外人士包括港澳人士除非是「師」字輩*例如醫師、護理師等,都不能聘請!不少醫院/診所需要海外人才協助推廣海外市場,只能多開一家公司或請獵頭公司協助我們辦理工作簽,政府一直提倡要推廣台灣國際醫療跟觀光醫療到全世界,但實際行動非常缺乏,對於找工作的僑外生們設下重重阻撓外,還給國家優秀的醫療產業挷上枷鎖,實屬可惜。
二、建議內容:
(1)建議提出修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7、28條,允許客戶管理、公關、線上/下行銷、客服等專業工作者在醫療機構工作並得以申請工作簽證,包含醫院、診所、生殖中心、長照療養院等,來開闊在台畢業僑外生工作專業多元化之基本權利,專業無貴賤。
(2)或「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新增允許客戶管理、公關、線上/下行銷、客服等專業工作者在醫療機構工作並得以申請工作簽證,包含醫院、診所、生殖中心、長照療養院等,理由同上述。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31
(1)聘請相關海外醫療推廣專業的僑外畢業生有助開闊「觀光醫療」及「國際醫療」之能見度,讓海外客戶能更親切感(同語言、同鄉等)受台灣醫療的同理心及專業度。
(2)讓醫療機構能吸收海外專業人才,融合台灣本地經驗,多元推廣台灣醫療技術。
(3)增加客源後有助讓醫療機構提高聘請人才之需求,大大增加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