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雪
檢核未通過
民國65年公布廣播電視法第21條內容如下、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我們亦可以參考在其他西方民主國家之中的借鏡,例如美國、德國、法國等國,都已立定嚴刑峻法,打擊假新聞。
例如:
一、美國自2016年開始的「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案」,與跨部會「全球作戰中心」,培訓各地記者,及協助智庫、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對抗來自俄羅斯及中國等外國政府的政治宣傳。
國會擬議「誠實廣告法案」,規定電視、電台、紙媒或數位媒體上的政治宣傳廣告,必須標示贊助方。
美國國安單位亦會監控、打擊散布謠言之行為,必要時為第三方單位提供金援。
二、德國「社交網路強制法」(NetzDG)二○一八年一月生效,用戶人數達兩百萬的社交平台,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刪除「明顯非法」的文章,包括假新聞、涉及恐怖主義、種族歧視的內容,否則將面臨五千萬歐元罰款。
三、法國在二○一八年七月通過新法案,規定全國性選舉的前三個月期間,政黨或候選人得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錯誤資訊的傳播;社群媒體平台與傳統媒體應公開廣告贊助商;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亦有權將企圖介入法國選舉的外國廣電業者下架。
四、加拿大聯邦政府將成立專門小組,由無黨派歸屬的五名官員領銜,協調外交部、情報機構等單位,在確定外國干預加國選舉之情事具一定程度影響後,向總理、有註冊之政黨及大眾發出警告。加國去年十二月通過C-76競選廣告透明法案,要求網路平台對直接或間接發布之政治和黨派廣告進行登記,違者將面臨罰款或刑罰。
(資料來源來自國際新聞、文字摘自2019-03-18自由時報。)
因此,筆者提議,將散佈假消息、謠言、造神、流通無經嚴格查證篩選的資料,罰款4000萬新台幣至2億役科罰金,撤照,並處五年以上至二十年刑期。需登各大報,於公共平台澄清造謠,並向國人道歉。
NCC的新聞工作小組,也必須嚴格審查各家媒體的資料流出與真實度,無畏強權,落實台灣公民的公共權益。
民心安定,有正確的認知和國際觀,才有更好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風氣,不是嗎?
政府應拿出魄力,而不是只罰幾萬,換換主管,對於平均一個月投入大量資金打新聞的中資不見效用。
仿照西方民主國家的重視,以嚴刑峻法,呼籲媒體應尊重公共利益,並審慎自己的發言,杜絕滲透,全民都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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