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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盡速制定棄保潛逃罪,以達成震懾交保人的目的

提議者 Frank

已附議7 (尚餘16日)

尚須499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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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0
檢核
2025-03-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增訂「棄保潛逃罪」:

  • 於《刑法》中增訂專門針對棄保潛逃行為的罪名,明確規範相關構成要件與刑責。
  • 具體內容可參考: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或逃亡或藏匿,經發布通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強化防逃機制:

搭配「棄保潛逃罪」的制定,同步檢討並強化現行防逃機制,例如:

  • 提高保證金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 擴大科技監控設備的使用範圍與效能。
  • 加強出入境管理與查緝。

明確法律適用範圍:

針對「棄保潛逃罪」的適用對象、時機、構成要件等,進行明確規範,避免法律爭議。

  • 例如:在訴訟的哪個階段才算是棄保潛逃,或者是棄保潛逃後,最後被判決無罪

利益與影響

震懾交保人,降低潛逃風險:

  • 制定「棄保潛逃罪」可對交保人產生強大的法律震懾力,使其不敢輕易棄保潛逃,從而降低潛逃風險。

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威信:

  • 有效遏止棄保潛逃行為,有助於維護司法公正,避免權貴人士利用金錢或權勢逃避法律制裁,從而提升司法威信。

保障被害人權益,實現社會正義:

  • 確保被告按時到庭接受審判,有助於保障被害人權益,實現社會正義,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強化防逃機制,提升國家安全:

  • 搭配「棄保潛逃罪」的制定,同步強化防逃機制,有助於提升國家安全,防範犯罪分子潛逃出境。

法律爭議:

棄保潛逃罪的要件明確性、立法必要性等方面有相當多討論,但對於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都尚未達成共識。

  • 例如:究竟該放在訴訟的哪個階段?他舉例,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棄保潛逃,最後被判決無罪,是否該視棄保為有罪?另外,訂定棄保潛逃罪究竟能否達到嚇阻逃亡的效果?如果當事人被求處重刑,是否會忌憚罪責相對較輕的棄保罪而不逃?

制定「棄保潛逃罪」具有重要的必要性與積極意義,但同時也需要充分考量法律爭議與潛在影響,並搭配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執行時間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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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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