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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單眼失明者,應放寬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以及檢討鑑定標準。

提議者 黃均崴

已附議5702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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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02
檢核
2021-05-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1-06-29
回應階段
2021-07-05
回應階段
2021-08-25
針對單眼失明者,應放寬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以及檢討鑑定標準。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國目前針對單眼失明的障礙者,於法規的限制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其中最大的困境在於,單眼失明而另一眼視覺正常者無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衛福部目前針對單眼視覺障礙者的判斷標準如下:


輕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至0.2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二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5DB(不含)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不含)者。,或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社會局表示,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是以醫師的診斷為依據,

以功能較優的器官做為鑑定標準,比較符合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分配原則,

若當事人的器官或肢體受損之後,還能用的部位功能都還算可以,

卻將其視為身心障礙者,反而是一種「歧視」。

 

而內政部針對相關爭議曾給出以下回復:


「將單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在0.2(含)至0.4(不含)者放寬納入身心障礙範圍,至是否繼續放寬,考量我國現行輕度視障之等級,已較其他先進國家寬鬆,且單眼全盲,另一眼正常,其有效視率功能為80%,基於有限福利資源的運用及公平原則,仍決議不予納入。」故依據現行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單眼0.04以下,另一眼如在0.4以上者,非屬於身心障礙之範圍,本部僅能依據法令規定辦理。」

失去單眼視力,視覺之有效率功能如何維持在80%,這種結論違背正常經驗法則。

 

 

況且單眼失明所造成之生活上之障礙絕非輕度可以形容

單眼者視覺上對於方位認知感、距離感、立體感、產生偏差;

視野範圍雖然也許合乎標準,但仍較兩眼者狹礙,常有視覺死角產生。

走路常會撞到、跌倒;不便駕駛車輛;取物、落點差距與手無法穩合;心理上失去自信,因而與社會疏離;

常因僱主無意願聘僱,失去工作與維持基本生活的機會。

諸如此類均無法以儀器來鑑定,但總造成單眼者日常生活上許多的不便與困擾。

 

 

建議辦法:

(一).應依法增補並放寬視力障礙項下之不足:

應承認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發與身心障礙手冊
其輕、中、重度則依優眼視力來做分別

(二).應尊重醫師所做之醫療判斷,如醫師認可單眼失明之狀況是明確之身理障礙,確有使生活產生支障之狀況,則政府機關應尊重專業發與身心障礙手冊。

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社會制度應正視這樣的事實,不再對單眼視障者給予制度性歧視,並且有義務給予其理所當然之協助。

 

 

利益與影響

1.促使有關單位正視制度性的歧視,將社會正義落實於單眼失明者。

2.達成憲法上所保障人人平等之概念,給予單眼視掌聲實質上的平等。

3.使單眼失明者於生活各處具有被公平對待的機會,尤其在就業與就學方面,不要讓他們在制度上與生活上的身分產生矛盾,進而失去立足於社會的機會。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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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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