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同盟之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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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些毫無責任感的人,就應該讓他們學會責任感
凡犯罪者(詐欺、偷盜等)因使被害人遭受損失,為避免犯罪者犯後轉移財產或藉故名下無財產,致使被害者求償無門,犯罪者僅以坐牢以處罰,對被害者而言顯失公平,因被害者所有心血、甚至財產都因犯罪者故意而造成損失,然即使犯罪者在和解庭或法院上承認其罪行,然因其名下無財產甚或是在社會上沒有其他工作賠償,即便法院判決其賠償多少,其也只是兩手一攤,後續被害者仍然求償無門,乃至身心皆受創,雖然社會會發生上述情事的機率,每個人都覺的不會發生在自已身上,但真發生在自已身上,必定是十分啊雜的事情,如果是錢、值錢的東西都還好,若是存放研究所論文的筆電、遊戲主機的存檔及對自已有紀念價值的東西,就會有一朝心血向東流的痛苦,然犯罪者卻十分的不以為然,將竊得物品以廉價販售,犯罪者仍不交待物品去向,至今仍未能尋獲被偷盜之物。
以上建議原因
故提議
1、主題:凡犯罪者判決確定除坐牢外,給予受害者賠償金額皆需完全補償才可解管。
2、適用者:犯罪者若名下無財產、在社會上無謀生能力(既使有也需出具證明,並附能扣繳給被害者證明,如若停止扣繳仍需受管制)。
3、賠償方式:上述適用者應除需坐牢外,仍需以合法合理方式賠償被害者,若犯罪者名下無財產、社會無謀生能力,就必需將犯罪者強制送至缺工嚴重之工廠及工地工作直至賠償完畢所有欠款為止。
4、管制方式:(1)在牢中服役時,應集合相關犯刑者,集中至工廠及工地工作,結束在返回監獄,犯罪者從事工廠及工地工作皆需配帶電子腳瞭。
(2)在服牢獄期滿,以申請之公司管理,並每天至警察局報到。
5、處罰方式:(1)若犯罪者於工作中逃離,除刑期加重2分之1外,賠償金額亦加倍(加倍部份則收至國庫可作為提高監獄管理者之津貼)。
(2)若犯罪者經服完牢獄後,在外工作,若無法每月賠償被害人,應強制再帶回工廠及工地上班。
1、提高犯罪者責任感,導正社會風氣,避免僥倖心理,此法一公布必定能嚇阻詐騙集團。
2、提高社會公平正義,讓被害者不再因為犯罪者而蒙受損受,求償無門。
3、增加勞動力,可以提高工廠及工地的勞動力,減少缺工問題。
4、所獲得賠償部份可挹注監獄管理津貼,增加管理人員及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