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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修法將行賄者及收賄者的罪則定為同一刑度

提議者 Kenny Wu

已附議4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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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28
檢核
2018-01-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看到韓國三星李在鎔涉嫌賄賂被韓國法院一審重判5年,二審時檢察官甚至直接加重刑期求刑12年,反觀我們的法律雖對收賄公務員重判但對行賄者卻是輕輕放過,這樣如何能收嚇阻不法歪風之效。公務員即使在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 就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若涉及違背職務受賄罪(加重受賄罪),刑度提高到得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在行賄人部份,雖然二○一一年六月修改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特別法,將行賄公務人員即使於其不違背職務之情況下,仍予以處罰行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公務人員於違背職務情況下收賄,則行賄人可能面對的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貪污這件事情,有人要收,也得要有人送。在現行法制下,收錢的公務員重判,送錢的人輕判,仍然使得貪污在對公務員嚴刑峻法下層出不窮。建請政府修法將行賄者及收賄者的罪則定為同一刑度。

利益與影響

收嚇阻不法歪風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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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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