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現況說明:
(一)標示規定
- 自110年起,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等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如業者自願宣稱,產品「不含萊克多巴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須確實不含萊克多巴胺」,並附有佐證資料備查。
- 查美國及加拿大均未有針對豬肉不含萊克多巴胺相關認驗證標章,係僅提供未餵食萊克多巴胺之相關證明文件。
- WTO係規範政府的作為,民間業者如果自主標示肉品不含萊劑,不會違反WTO規定。
(二)貨品分類號列
- 目前我國在牛肉、豬肉、或其他肉品及雜碎,皆以部位、保存方式(如冷凍)、或是否經過加工(如燻製)來分類,沒有以殘留動物用藥肉品增列貨號。
- 我國未曾以殘留有動物用藥之肉品增列貨品號列之前例;查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允許含萊劑豬肉進口,亦均未對含萊劑肉品增列貨號。
-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提出建議新增豬雜碎專屬號列,除肝、腎及豬腳(主要輸入品項)外,其餘部位比照牛雜碎號列新增,例如豬舌、豬耳、豬心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召開會議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意見,決議增列57項豬雜貨品號列,並於109年12月15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實施。
二、提議訴求之影響
(一)標示:
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力強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 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標示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
(二)貨品分類號列:
101年訂定牛肉萊劑殘留容許量時,未增訂含萊劑之牛肉產品貨品分類號列,含萊劑之豬肉產品及其內臟,亦不宜有差别性管理規定。
研商辦理情形
一、針對提案人之提議,衛福部於109年11月19日召開「提案人訴求釐清會議」,並邀請提案人、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加,會議紀錄經提案人及出席者確認如附件1。
二、另,衛福部於109年12月16日召開「可行性研商會議」,並邀請提案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參加,針對11月19日訴求釐清會議之問題進行討論及回應,會議紀錄如附件2。
參採情形
一、針對提案人訴求,衛福部已於109年12月16日召開研商會議,經與與會人員於各面向探討政策、法源、實務運作情形,決定不參採提案人之訴求。
二、因國際貿易法無論是引用TBT或是SPS規章,都是以國際科學證據和標準為主要依據,多數食品殘留物,例如抗生素等,都有國際殘留標準,因此世界各國無強制標示殘留物的法規。另,牛肉不用標示,但豬肉要標示,皆會涉及歧視問題,並引起貿易法紛爭。
三、政府用公權力要求的強制食品標示屬於WTO規範的一部份,因此須符合「不歧視原則」(給進口品的待遇不得低於國產品)及「必要性原則」(不可以超過保護人類健康的必要性),不然會被認為是違反WTO規範。
四、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力強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標示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因國產的並沒有萊劑。
五、有關針對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新增貨號,若依動物用藥品增列,將產生依動物用藥而增加龐大的貨品號列組合,造成貨品分類混亂,爰不予採納。另,為配合衛福部統計及流向追蹤,109年12月15日經濟部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增列「豬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57項豬雜貨品號列。
後續推動規劃
衛福部將透過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稽查,加強管理標示的正確性,並持續蒐集相關國際規範與時俱進。
分析說明
一、現況說明:
(一)標示規定
- 自110年起,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等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如業者自願宣稱,產品「不含萊克多巴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須確實不含萊克多巴胺」,並附有佐證資料備查。
- 查美國及加拿大均未有針對豬肉不含萊克多巴胺相關認驗證標章,係僅提供未餵食萊克多巴胺之相關證明文件。
- WTO係規範政府的作為,民間業者如果自主標示肉品不含萊劑,不會違反WTO規定。
(二)貨品分類號列
- 目前我國在牛肉、豬肉、或其他肉品及雜碎,皆以部位、保存方式(如冷凍)、或是否經過加工(如燻製)來分類,沒有以殘留動物用藥肉品增列貨號。
- 我國未曾以殘留有動物用藥之肉品增列貨品號列之前例;查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允許含萊劑豬肉進口,亦均未對含萊劑肉品增列貨號。
-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提出建議新增豬雜碎專屬號列,除肝、腎及豬腳(主要輸入品項)外,其餘部位比照牛雜碎號列新增,例如豬舌、豬耳、豬心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召開會議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意見,決議增列57項豬雜貨品號列,並於109年12月15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實施。
二、提議訴求之影響
(一)標示:
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力強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 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標示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
(二)貨品分類號列:
101年訂定牛肉萊劑殘留容許量時,未增訂含萊劑之牛肉產品貨品分類號列,含萊劑之豬肉產品及其內臟,亦不宜有差别性管理規定。
研商辦理情形
一、針對提案人之提議,衛福部於109年11月19日召開「提案人訴求釐清會議」,並邀請提案人、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加,會議紀錄經提案人及出席者確認如附件1。
二、另,衛福部於109年12月16日召開「可行性研商會議」,並邀請提案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參加,針對11月19日訴求釐清會議之問題進行討論及回應,會議紀錄如附件2。
參採情形
一、針對提案人訴求,衛福部已於109年12月16日召開研商會議,經與與會人員於各面向探討政策、法源、實務運作情形,決定不參採提案人之訴求。
二、因國際貿易法無論是引用TBT或是SPS規章,都是以國際科學證據和標準為主要依據,多數食品殘留物,例如抗生素等,都有國際殘留標準,因此世界各國無強制標示殘留物的法規。另,牛肉不用標示,但豬肉要標示,皆會涉及歧視問題,並引起貿易法紛爭。
三、政府用公權力要求的強制食品標示屬於WTO規範的一部份,因此須符合「不歧視原則」(給進口品的待遇不得低於國產品)及「必要性原則」(不可以超過保護人類健康的必要性),不然會被認為是違反WTO規範。
四、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力強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標示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因國產的並沒有萊劑。
五、有關針對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新增貨號,若依動物用藥品增列,將產生依動物用藥而增加龐大的貨品號列組合,造成貨品分類混亂,爰不予採納。另,為配合衛福部統計及流向追蹤,109年12月15日經濟部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增列「豬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57項豬雜貨品號列。
後續推動規劃
衛福部將透過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稽查,加強管理標示的正確性,並持續蒐集相關國際規範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