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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步費補償

提議者 H.C

交通事故代步費補償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當發生車禍未造成人員受傷時,無過失方往往需自行承擔因車輛無法使用所產生的 代步成本(如租車、搭計程車、搭大眾運輸的費用)。

然而,若事故是因對方全責肇事所致,無過失方卻無法要求合理賠償,顯失公平,且造成民眾極大困擾。

為了保障交通事故無過失方的權益,減輕其因事故所產生的生活不便與經濟負擔,促進交通事故賠償機制的公平與合理性。


我認為現階段提議先就這方向討論

- 車輛間交通事故,無造成人員體傷(僅限物損事故)
- 事故肇事責任經認定為單方全責(100%責任方)

賠償義務
- 全責肇事方應賠償無過失方因代步所產生的固定補償金。

補償金額
- 自事故發生日起,至無過失方車輛完成修復、可正常使用之日止。
- 每日固定金額,例如:500元/日
- 最長賠償天數上限:7日(可討論是否調整為10日或14日,避免過度延長爭議)。
- 不須提出代步憑證即可請求(例如租車或搭車收據),以減少舉證負擔。


其他特別條款
- 無過失方車輛如自行放棄修復,或因故未送修,則賠償期間以合理修復日數推定(如7日)。
- 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如修復需特殊零件或等待原廠排程),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定後可延長。

利益與影響

  1. 提升社會公平:落實「誰造成損害,誰負責補償」的基本原則。
  2. 減輕無過失方負擔:交通事故後,無過失方常需自付代步成本,造成經濟壓力。
  3. 鼓勵肇事方儘速賠償:責任明確時,透過制度化補償,降低雙方爭議與衝突。
  4. 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因小額代步費產生訴訟,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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