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C
現行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當發生車禍未造成人員受傷時,無過失方往往需自行承擔因車輛無法使用所產生的 代步成本(如租車、搭計程車、搭大眾運輸的費用)。
然而,若事故是因對方全責肇事所致,無過失方卻無法要求合理賠償,顯失公平,且造成民眾極大困擾。
為了保障交通事故無過失方的權益,減輕其因事故所產生的生活不便與經濟負擔,促進交通事故賠償機制的公平與合理性。
我認為現階段提議先就這方向討論
- 車輛間交通事故,無造成人員體傷(僅限物損事故)
- 事故肇事責任經認定為單方全責(100%責任方)
賠償義務
- 全責肇事方應賠償無過失方因代步所產生的固定補償金。
補償金額
- 自事故發生日起,至無過失方車輛完成修復、可正常使用之日止。
- 每日固定金額,例如:500元/日
- 最長賠償天數上限:7日(可討論是否調整為10日或14日,避免過度延長爭議)。
- 不須提出代步憑證即可請求(例如租車或搭車收據),以減少舉證負擔。
其他特別條款
- 無過失方車輛如自行放棄修復,或因故未送修,則賠償期間以合理修復日數推定(如7日)。
- 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如修復需特殊零件或等待原廠排程),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定後可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