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arsQoo
檢核未通過
在1967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前,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
直到2009年,在所謂民間人權團體的推動下,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此兩項國際公約,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條),也指示政府須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問題是:台灣現在不是聯合國成員!
問題是:台灣現在的司法根本是欺侮和懲罰善良老百姓的刑具、是犯罪者最好的閨蜜與盟友。
請問當司法無法還人民一個公道,無法讓犯罪者付出相當代價,甚至什麼都要被政府被法官搬出所謂的兩公約來推卸責任時,在台灣的我們要這套兩公約幹嚒~?!
我們要『鞭刑』、我們更不要該死的『廢死』
在公權利無法好好保護保障善良老百姓的時候,台灣就是需要嚴刑峻法來制裁那些該死的犯罪加害者。
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所以不要拿兩公約來推脫政府的無能....
如果曾經簽署兩公約是事實,那在需要嚴刑峻法來喝止犯罪的現在,或許我們直接廢除兩公約,讓鞭刑讓死刑在台灣真正的實行,這才是台灣人民現在最需要的公平正義。
利益:
立法從嚴、真正確實實行死刑,讓加害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害者得到真正的賠償;讓台灣善良人民得到真正的保障。
影響:最多就是那些人人喊打的廢死聯盟,一直站上街頭散散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