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an
檢核未通過
瑞士安樂死:
『當現代醫療無法扭轉疾病的頹勢,安樂死就是送給自己最棒的禮物。』
您是否想過,當生命只剩下痛苦與折磨,還能稱之為「活著」嗎?
什麼是安樂死?
這是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以減輕人痛楚或痛苦的行為或措施,
一般用於出現了無法醫治之疾病、
持續經歷嚴重且無法治癒之(精神)痛苦的患者,
因病情屬於不治之症或到了(癌症)末期,對病人生心理造成極大負擔,
經過醫生和病人(或其家屬)雙方同意後而採取了結生命的措施。
一、目前已立法容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歐洲: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西班牙(醫師需親自注射)
南美洲: 哥倫比亞(醫師不得親自注射,需由病人自行服藥)
二、目前已立法容許被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歐洲: 英國、 愛爾蘭、 芬蘭、 挪威、 法國、
西班牙、奧地利、 希臘、 丹麥、瑞典
亞洲: 南韓、 印度、
中華民國(僅允許個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被動安樂死)
三、目前已立法容許協助自殺的國家及地區
歐洲: 德國、 瑞士、 西班牙
北美洲: 美國部分州(華府、加州、奧勒岡州、科羅拉多州、佛蒙特州、
華盛頓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紐澤西州)、 加拿大
大洋洲: 澳洲( 維多利亞州、西澳州)
(安樂死國家參考來源:https://reurl.cc/6KdVzb)
臺灣目前安樂死現況:
一、目前臺灣的主動安樂死尚未合法
在臺灣,主動安樂死與協助自殺仍屬於刑法禁止的行為。
二、臺灣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
雖不屬於安樂死,但它是一個重要的生命自主法案:
2019年正式上路,亞洲第一部保障「善終權」的法律。
病人可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
三、社會與立法現況
臺灣社會對安樂死的接受程度逐漸提升,但仍具爭議。
醫界與立法院對「合法安樂死」仍非常保守,
多數認為需要更多討論與保障制度。
近年曾有民間團體推動安樂死法案,但尚未進入正式立法程序。
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輔助機制建議:
一、建立心理健康、是否適合執行安樂死之評估機制:
建立嚴謹的心理健康評估機制,可效仿瑞士建立會員機制,
評估患者提供之所有現況、個人資料以及為何想安樂死之原因、想法,
再經由專業人員評估後再決定能否進行主動安樂死。
而對於因精神疾病而申請主動安樂死者,除了上述流程外,
必須再由精神科醫師、心理諮商師、等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審查。
二、增加安樂死費用的可負擔性
列入臺灣健保補助,
並針對中低收入之家庭、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之人物等...
再提供相關費用減免。
我們希望能夠將主動安樂死合法化,要的只是一個能夠自行決定人生的選項,
每一名患者的想法、選擇不同,在安樂死合法化後,
他們也能夠選擇安寧療護來延長陪伴家人、回顧生命歷程的時間,
不一定要選擇安樂死來善終。
安樂死並非不尊重生命,
而是給所有人在臨終時可以自行決定人生的「選項」。
利益:
1. 擁有生命自主權
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對自己生命的決定權,
包括選擇在何時、以何種方式結束生命。
在法律框架下給予個人自主選擇,可以避免非法、自殘等風險。
2. 避免無謂醫療
現代醫療科技雖能延長生命,但許多時候只是延長死亡的過程,
對病人本身並無太大效益,對於無可治癒之疾病,
繼續治療只會加重痛苦、浪費資源。
3. 提升病人權益與醫療品質
合法安樂死制度促使醫療機構更重視病人的尊嚴與意願,
也能減少「被動式放棄治療」造成的灰色地帶,保障醫病雙方。
爭議:
1. 違反醫護人員初衷
醫護人員本是救助生命之職業,若安樂死合法化,
相關人員短時間內可能會難以接受擔任安樂死相關執行人員之職務。
2. 與安寧療護背道而馳
衛福部自85年所推動的安寧療護,現今已逐漸成形,
與安樂死相反,該體系之理念為不救助、挽回病人生命,
並提供心理、社會、靈性層面之照顧以減輕其痛苦,
以傅達仁事件舉例,雖說他已赴瑞士執行安樂死,但在此之前,
卻也是安寧療護提供他在離世前能夠陪伴家人、思考人生的時間,
現今社會中,也不難看見有許多支持派系發起相關運動。
3. 與宗教信仰衝突
宗教力量在臺灣擁有不可小覷的影響力,
而自主安樂死並不符合某些宗教之道義,
可能會引起宗教人士不滿。
4. 結束生命涉及多方面議題
「自主安樂死」合法化,
涉及憲法、刑法、醫學、哲學、宗教、倫理道德等不同層面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