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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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之「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交通工程規範」,前揭書,頁31,「標線『宜』具反光性及抗滑性」,改成「標線『需』具『高』反光性及『高』抗滑性」。
陳述理由:
(1)抗滑係數之提昇:依照現行道路法規依內政部之『地面材料防滑性能之基準研究』報告,指出高過65BPN者,滑倒風險即低,應以此為低標下限。因此國內唯有規定45BPN,且此工程規範之說明唯有建議性質,並缺乏無強制抽查等檢驗以及懲處條例,以至於容易形成看不見的道路隱形殺手。台中市前幾年以行政命令強制將道路標線之防滑係數提高到65BPN,值得讚賞。
(2)反光塗料之使用:至於台灣雨季時,道路容易昏暗,若是分隔線、區隔線不明晰的情況下,實際開車或稍微跨越隔壁車道,有時並不清楚。若是有反光材質之塗料作為道路標線,可作為行車之保障。
綜合上述分析:將原來的工程規範,改三個字即可。由此出發,再來制定高抗滑性以及高反光係數等等,以及道路標線檢查條例等等,應可讓道路行車之安全性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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