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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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兒少福利法46-2條
高中以下學校應每年安排一次性知識及守貞課程。性知識課程內容不得教授肛交、人獸交、多人性交、無套性交、毒品性交、異性戀霸權等內容。學校教授新知識時,應於五日前載名授課內容大綱以書面取得家長同意,如家長不同意,應允許學生請假不得拒絕或記曠課。教授兒童性知識課程時,應允許家長到場錄影、錄音,並應同時鼓勵學生守貞。
各縣市政府應提撥經費補助兒少守貞課程之推廣。
(二)修改原性平教育課綱「2-4-10認識安全性行為並保護自己」,為「2-4-10有性行為就有風險:認識最安全性行為、較安全性行為及不安全性行為,以保護自己」
一、彩虹媽媽入學教導守貞課程被立委林靜儀質詢,應立法保護。(連結一)
二、教育部應禁止「異性戀霸權」等歧視異性戀之課文出現(如附圖)。
三、教育部未盡把關之責,應由家長來把關。(連結二;連結三)
四、「安全性行為」的概念易有誘導引發學生性行為,如疾管署的影片。內容把本來因顧慮染性病而不輕易發生性行為的角色,被另個角色教導「因為戴保險套健康又安全」就可以無所顧慮發生性行為。如此「戴保險套等於安全性行為」,過度誇大保險套的安全性而為同比例提及保險套風險,巳以「較安全性行為」替代「安全性行為」。又因為國中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本不宜發生性行為,分為三個等級,概念如下:
最安全性行為:婚前健康檢查、婚後忠於伴侶
較安全性行為:使用保險套預防懷孕、性病的功能及風險
不安全性行為:肛交、多人性交、無套性交、毒品性交。
五、有鑑於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甚至染性病的事件頻傳,實需加強更周全的性教育,非僅以「安全性行為」,而未將「不發生性行為」及「不安全性行為」概念加入。又國中小學生實不宜以「戴保險套等於安全性行為」施行性教育,此口號與成人性教育無異。兒考量國中小學生的身心發展還不適合發生性行為,故提出「有性行為就有風險」宜更適合國中小學生教育階段,實有修改課程綱要之必要。
六、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
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二、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與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