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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實務問題,並與考試院、銓敘部協調研議修法或配套。

提議者 Cloud

已附議6232 (尚餘25日)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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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1-19
檢核
2026-01-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6-01-30
等候機關回應
2026-03-30
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實務問題,並與考試院、銓敘部協調研議修法或配套。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設計,已難以反映公務體系實際工作樣態,並在實務運作上出現考績形式化、激勵失靈及管理責任模糊等結構性問題,亟需制度性檢討與修正。

首先,現行考績制度受等第比例配額影響,考績結果往往淪為名額分配,而非依實際工作表現評價,導致甲等高度通貨膨脹、乙等被視為懲罰性結果,反而助長組織保守、避責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之行政文化。

其次,現行制度僅以甲、乙、丙、丁四等進行評價,缺乏區辨卓越表現之工具,使真正投入心力、承擔責任或完成關鍵任務者,難以在制度上獲得實質肯認,長期削弱公務人員工作動機與組織效能。

再者,當前考績制度將風險高度集中於被考核者,卻未要求主管對於未給予基本肯認負起具體說明與管理責任,導致考績爭議頻仍,行政救濟成本居高不下。

爰此,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重點如下:

一、刪除考績等第之比例配額限制,使考績評定回歸實際績效與工作表現。
二、於法律中明定「受考人無重大違失且能完成職務者,原則應列甲等以上」之稱職基準,回復考績基本功能。
三、引入甲上、優等、特優等多層級優良考績制度,作為獎勵卓越表現與重大貢獻之工具,避免考績扁平化。
四、增訂規定,對於未列甲等以上者,主管須提出具體事證與書面說明,並載明輔導或改善措施,使管理責任回歸制度本位。
五、升等與俸級制度原則維持不變,僅就新增等第之認列方式予以明確化,以確保制度穩定與公平。

本提議並非加薪或擴張福利,而是重新校準考績制度之激勵與管理設計,使考績回歸其應有之治理功能。

利益與影響

一、提升行政效能與公共服務品質
當考績制度能真實反映工作表現並鼓勵承擔責任,將有助於提升公務人員積極性與專業投入,改善民眾對公部門效能之感受。

二、降低考績爭議與行政救濟成本
透過明確之稱職基準與主管說明責任,可減少恣意評分與事後爭議,降低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量。

三、建立健康且可持續的組織文化
由「避免犯錯」轉向「鼓勵做好」,有助於扭轉長期保守的行政文化,提升組織學習與內部信任。

四、兼顧制度改革與財政可控性
本案不涉及立即提高整體人事支出,亦未削減既有公務人員保障,屬於低財政風險、可逐步推動之制度改革。

執行時間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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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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