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生命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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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景觀法》:
制定一部專責的《景觀法》,作為台灣景觀管理之上位法典,統一規範景觀管理之基本原則、權責、流程,並明確政府各部門之權責。
將市容管理納入《景觀法》之範疇,並明確規範建築、廣告、開發行為等對市容景觀之影響。
賦予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在地特色之景觀管理計畫及措施之權限,並考量地方自治權限與中央法規之協調。
應針對《景觀法》之內容,提出初步之法條草案,並諮詢法律專家,確認其適法性與可行性。
對於違反景觀法之行為,其法律責任歸屬需明確規範。
2.明確政府部門權責:
內政部負責《景觀法》之立法、解釋與整體規劃,並應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確保各部門權責明確。
地方政府負責制定地方景觀管理計畫、執行市容管理措施、推廣公民參與,並應針對不同地區特性,制定彈性化的管理措施。
交通部負責停車管理相關規劃與執行,應考量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之限制,並取得平衡。
經濟部負責規範及輔導業者符合市容規範。
環保署負責推動節能減碳、綠化美化等環境友善措施,並應優先推廣綠建築概念。
教育部負責推廣相關教育宣導,應考量不同群體之特性與需求,並與社區、學校、非營利組織合作。
應建立完善之績效評估機制,定期檢討各部門執行成效。
3.建立市容景觀委員會:
由地方政府成立市容景觀委員會,由專家學者、社區代表及相關政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審議地方景觀管理計畫、提供專業諮詢、並監督市容管理成效。
強化跨部門協調,整合各部門資源,並協調解決市容管理相關問題,並應簡化行政流程,提升行政效率。
4.推動地方景觀管理計畫:
由地方政府根據在地特色,制定符合地方文化、歷史、自然環境之景觀管理計畫,並分區規劃,彈性管理。
明確規範商業招牌、廣告、汽機車停放、冷暖氣室外機等之設置標準,並針對新舊建築提出不同之規範與改善措施。
鼓勵地區發展符合自身文化歷史的市容景觀。
應考量土地使用與景觀需求,並分階段實施景觀計畫,先針對重點區域推動,再逐步擴大範圍。
5.推廣公民參與機制:
建立線上公民參與平台,鼓勵民眾針對市容管理提出意見與建議,並提供政策回饋管道,確保不同群體之聲音都能被聽見。
鼓勵社區自主制定景觀協定,共同維護社區景觀。
辦理市容景觀相關教育宣導活動,提升民眾對市容管理之認知與參與意願。
鼓勵社區參與市容改善,並建立社區自主管理的機制,並建立完善之意見整合機制,確保公民意見能被有效納入決策。
6.具體措施:
明確規範招牌尺寸、位置、材質等,並提供統一設計模板供業者參考,並應針對不同建築類型,制定更彈性之設置標準。
增設多層停車場、推廣智慧停車系統,並加強違規停車之取締,並應優先發展公共運輸,輔以智慧停車管理。
要求冷暖氣室外機統一設置於特定區域,並提供補助措施鼓勵業者遷移或遮蔽,應提供必要之資源補助,以鼓勵業者進行改善。
定期檢查並更新公共設施,並增設綠化景觀與藝術裝置,並應選擇適合當地環境之綠化植物。
鼓勵政府與民眾支持綠色採購與消費,並在推動各項市容改善措施前,進行環境衝擊評估。
提供補助鼓勵建物外牆修繕,並推動特定街區之風格規劃,應在推動相關措施前,考量弱勢族群與社會成本,並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