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海好有你〕海洋保育法立法倡議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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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訴求:要求行政院於2022年核准《海洋保育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臺灣的海洋很需要被保護嗎?
臺灣鄰近的海域原本擁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光是魚類就高達 3,000 多種,佔全球十分之一;全球 7 種的海龜品種,有 5 種會在臺灣出沒;珊瑚種類豐富,多達超過 700 種,是全球約三分之一!
但是在長期的漁業消耗、開發、污染等破壞之下,臺灣的海洋健康已經大不如前。過去數十年間,過度捕撈導致 20 種魚類的漁獲量銳減,比起 80 年代已減少超過 90%,更有近一半至三分之二的常見物種變得稀少。
此外,雖然臺灣有部分海域設為保護區,但是根據海洋保育署於 2021 年進行的「海洋保護區經營管理成效評估」,檢視共 25 處海洋保護區和熱點的管理成效,結果顯示「所有保護區都沒有達成目標」,形同虛設。
《海洋保育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目前海洋保育工作零星散落在各法規,如《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等,但都沒有本於生態系統的保護政策,整體海洋保育工作呈現多頭馬車、無人駕駛的窘境。《海洋保育法草案》肩負整合整體海洋保育目標,法案通過將可以建立海洋保育工作協調機制,促進永續的海洋未來。
漁業資源危機
漁業是臺灣重要的海洋資源,但沿近海漁業已面臨危機包括:
海洋保護區失能
海洋動物相比陸域動物的移動能力更高與可活動的空間更大,其生活圈平均比陸域動物大上 10 到 1000 倍。
46個海洋保護區除了分散由不同行政單位主責,也缺乏有效執法計畫以減少人類活動的破壞。臺灣政府應跨部會討論並通盤檢討現有缺失之處,否則空有海洋保護區,卻沒有完整保護的措施與機制,只會讓臺灣這座物種繁多的海洋之島,走向海洋生物多樣性滅絕的危機。
《海洋保育法》草案的立法進度
海洋委員會自2019年開始推動《海洋保育法》,並在2020年7月首次將《海洋保育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不過由於現行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育法規分屬內政部、農委會等不同主管機關,遭行政院要求,草案必須再次檢討各部會相關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的現象。去年12月,海委會再次將草案送行政院,而今年1月、4月行政院已分別召開兩場法案審查會議。
2022年4月立法院已經將民間版本的《海洋保育法》草案透過立法委員管碧玲、陳椒華、賴瑞隆、王婉諭等跨黨派委員共同提案完成一讀,但由於海委會版本仍在行政院審查,內政委員會主席張宏陸宣布,將待行政院版草案送進立法院後擇期再審。
目前立法院皆已盡可能加速立法,但因為行政院的牛步審查,成為阻擋《海洋保育法》立法的海洋殺手。
支持倡議《海洋保育法》立法的團體
目前支持《海洋保育法》立法倡議的環境團體已多達十六個,其中包含綠色和平組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媽祖魚保育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台灣永續鱻漁發展協會、台灣永續聯盟、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蝙蝠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咾咕嶼協會、台灣南方四島保育協會、新北市的三貂角文化發展協會等。
民間團體對《海洋保育法》有哪些訴求?
1. 2030年前保護30%海洋
科學家建議全球必須在 2030 年保護至少 30% 海洋,不僅有助於海洋生態的修復,也是減緩氣候變遷的重要環節之一。而除了公海,也包括各地經濟海域和可管理的海洋範圍,盡可能擴大所有生態系的保護。
2. 整體海洋保育綱領是核心
若要為海洋提供適切的保護,不能只保育特定物種或特定海域,而是以整體海洋生態系為考量。因此必須整合各部會角色,如漁業署、農糧署、文化部、經濟部等,在永續海洋的前提下,規劃海域利用。
3. 整合管理所有海洋保護區
目前臺灣部分海域雖然已設立為保護區,卻缺乏管理和監測,也因為不同區域所獲得的管理資源不一、由不同法源所成立,而出現檢討和改善機制無法統合的狀況。
4. 明確且即時劃設庇護區
以生態系統和棲地為目標,由海洋保育署直接管理和保護,為不同程度的海洋保護區設立清楚的規範程度(如禁漁、可開放觀光、僅開放研究等)。
5. 氣候變遷因應成為目標
海洋與氣候息息相關,健康的海洋有助於減緩氣候變遷,而氣候穩定也可以阻止海洋環境惡化。因此在保護海洋的規畫中,也必須負起氣候責任,考量減碳、儲碳、海洋調適能力、減緩海水暖化等目標。
6. 所有開發依循預警原則
任何計劃在海域進行的開發活動,如果預見會有危害環境的情況發生,應事先進行相關防範措施和評估,而不是破壞發生了才補救和究責。
7. 科學評估與監測資訊公開
海洋的管理須參考科學數據,也應公開該海域的監測結果,讓實施海洋保護的現況能獲得檢討,並即時改善。
8. 公民參與和監督要落實
臺灣的海域是所有人民所共有的,各地區也有不同的環境挑戰和需求,因此全民若能共同監督與表達訴求,將有助於完善海洋保護。
9. 設置海洋保育執法人員
目前尚未有專為海洋保育的執法人員,如果在海上發現違法情形,還須召集相關機關人員商討後,才能執行罰則,但往往不夠及時也難以規範。如能授權予海洋保育署落實執法,將有助於阻止破壞海洋的行為。
10. 罰則必須有嚇阻效果
若違法者須要付出的代價太輕,無法真正地杜絕破壞海洋的行為,因此罰責和落實追究,必須足以嚇阻心存僥倖的人。
海洋保護區的價值與國際成功案例
大堡礁(Great Barrier Reef)
大堡礁位於澳洲東北海岸,橫跨 2,300 多公里的海岸,該海洋保護區於 1975 年成立,面積約 34 萬平方公里,起初禁漁區僅占海洋保護區 的 4.5%,大堡礁在 2004 年重新規劃分區後,禁止進入區佔 0.2%,禁漁區佔 33%,其餘則為可以捕撈的區域。
在禁漁區中,過度捕撈的物種得以快速恢復,此區域中擁有相較捕撈區域更多、更大與更成熟的魚群,且「珊瑚殺手」棘冠海星的爆發次數減少,有助於維護珊瑚豐富度與其生態系。
菲律賓 阿波島(Apo Island)
菲律賓阿波島的居民以漁村組成為主,過去使用破壞性的捕魚方法以提昇漁獲量,但也破壞魚類的珊瑚礁棲地,使得魚群數量減少。在 1982 年成立海洋保護區並劃設面積約 10% 的禁漁區。從 1982 年到 1993 年的維護下,使海洋保護區內大型魚類的平均密度與物種豐富度都隨時間提升。成魚在保護區密度達到一定程度後,擴散到附近的捕魚區域,使漁獲增加,達到生態保護同時促進經濟成長。
帛琉(Palau)
帛琉將其經濟海域的 80% 面積(約 47 萬平方公里)劃設為禁漁區(註:此法令已生效執行),另外 20% 則為國內漁撈區,僅開放該國的漁民與小型漁產業者,並限制出口量。現在,保護生物所帶來的觀光經濟效益遠比漁業更高,以鯊魚為例,水中鯊魚潛水觀光帶來 190 萬美金的價值,但若單純捕撈販賣僅有 1 萬 8 百美金。
海洋保育法立法的好處
現行的46個海洋保護區因尚無《海洋保育法》統籌而分屬於不同主管機關所劃設和管理,以至於管理法源與措施混亂透過整合所有海洋開發行為,包含漁業、海洋工程、探勘,甚至是海岸工程,皆應依據影響海洋生態的程度納為整體管理的內容。透過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計畫,發展完整的評鑑、檢討機制,就能有效提高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
順應國際趨勢,海洋保育刻不容緩
2010 年的生物多樣性愛知目標(Aichi target)和 2015 年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均要求全球海洋(包含公海)劃設為海洋保護區的面積比例在 2020 年應達到 10% 的目標。聯合國在 2015 年時通過一項決議要在 2020 年完成制定《全球海洋法公約》,在 2030 年全球應成立 30% 的海洋保護區,簡稱 30x30。擴大海洋保護區勢必為全球趨勢,也將會是經濟、生態雙贏解法。
海洋工作者對於海洋永續的高度需求,凸顯海保法進程已過度緩慢
目前已有眾多海洋工作者加入支持,足見民眾對於在地海洋保育議題的重視程度,而海洋工作者如漁民、海鮮餐飲業者、潛水、生態旅遊業者,皆可以因為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而獲益。海洋保育法本就不只是一部限制發展的法規,而是力求經濟發展與生態永續平衡的重要基礎。事實上,臺灣海洋危機因為政策缺失導致過去豐沛的海洋資源逐年下滑,海洋生態瀕臨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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