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lotofjeff
檢核未通過
當前選罷法(如下)單純以年齡作為是否有投票權之界線, 相當不公平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但是只要年滿20歲,是否就具備正確公民意識,理解政策優劣與國家發展策略? 顯而易見答案是否定的.
因此建議當有其它條件如下符合時,應降低年齡至18歲,使具備獨立生存能力、具備一定社會經驗與經濟能力之年輕人,可提早享有投票權.
條件1. 有穩定收入並獨立報稅者.
條件2. 已自行投保勞保、健保,不再依附父母者
條件3. 男性已完成國民義務兵役、女性已生產並扶養小孩者.
可經討論達社會共識後, 補充或調整上述條件.
反之,當未達成上述任何條件者,應提高投票年齡門檻至25歲甚至更高,避免大量社會經驗不足者、易受媒體政黨或特定團體之不當煽動者,做出非理性之選擇,影響國家發展。
利益:
做出此項調整, 有利於人民認知自己的社會責任與權利,權利並非單純達到特定年齡即可自動享有, 而是要承擔社會責任才可享有。
影響:
可能造成投票權利不公之情形,因此可降低投票年齡之條件,需充分討論並取得共識,才得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