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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室內演奏樂器需做合標準的隔音設施

提議者 SHL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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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5-19
檢核
2023-05-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7-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由於樂器聲音大且穿透性強,通常演奏時間又持續很久,幾個小時甚至一整天都有可能,但樂器演奏聲不是生活上無法避免的噪音,應要求較高的標準,建議參考日本法規,只要在室內演奏樂器,就必須做好隔音設備,如果經檢舉後,警員到現場發現有演奏樂器事實且沒有合乎標準的隔音設備,不論樂器聲分貝大小,都可開列罰單,並要求做好隔音,如不聽從可再開罰單。否則以現在的法規規定,警員只能勸導,警員走了之後又繼續演奏,根本沒用,只是造成警力的浪費。而正式報案又需要兩戶或兩人以上證明,以現代社會獨居且少和鄰居往來的狀況,根本很難成立。

另外,香港直接將製造噪音列入刑法,也可考慮將目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噪音管制,改列入刑法。社會生活改變,現代人對噪音的容忍度越來越低,法律也應該有所改變。

利益與影響

住宅社區是生活場所,演奏樂器不是生活必須事務,不應該因為個人的自私而干擾影響到其他人。此項提議將可讓警員執法變得容易且有效,減少警力的浪費,大大增進社區安寧,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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