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an Fang W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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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台灣銀行制定共同供應契約,(人力資源_派遣人力)。
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比照國營事業體系員工,於該年度發給供應契約派遣人力。
國營體系下很多派遣人力,連續在同一單位服務好幾年以上,也有些派遣人力還持續工作到65歲屆齡退休,而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均固定未變,其變換的也就只有承攬商。但此該派遣人力一直都在同一單位服務,這當中不僅是法令規定無法落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這當中因更換不同的承攬商承攬,就讓該勞工的特休無法累計,已經受不平待遇,但這也非一時半刻間可改善,讓派遣工也能享有本該有的勞動條件。
現如今只希望,能將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派遣人力,編入年終獎金,這最直接可改善勞動人力所得報酬的年終獎金給予,是最直接也最顯著的照顧勞工方式。
希望各位長官們可體諒,我們這群派遣人力的付出,將年終獎金編列於共同供應契約給於,恩同再造恩德不忘
利益
讓國營事業體系,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外包派遣人員更聚向心,也因有年終獎金使家庭可改善生活條件,也使得員工更勤於工作。
影響
可讓國營事業體系下屬之,台灣銀行供應契約派遣人員享有年終獎金福利,派遣人力在同一單位工作,及其單位的正式職員或雇員享有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給予。但派遣人力工卻無享有年終獎金,只能過上艱苦的年節。
而這年終獎金給予,卻是可照顧到派遣工的家庭,每當年節過後接者就是小孩子要開學註冊繳學費,派遣工在面對小孩子的各項學雜費用時,而這時候常會有和正式員工相形見拙,若是能適時給於年終獎金,不僅可幫上這些派遣工也能改善派遣人力工的家庭環境,更能讓派遣員工感受到政府照顧人民的美意,派遣人力也更加於工作上認真努力,能感受到政府照顧人民照顧勞工的用心,也更加的支持政府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