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風翔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國政治人物無論行政首長抑或民意代表均有選前連同競選團體(競選辦公室)等研議政策或政見為手段,吸引選民投票使之當選。
惟因當選後經常不見其兌現選前承諾,選民長年深受其害而無處可得平反。故提議之。
各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當選者,應對其選前承諾或政見於每次會期時履行之,若提議被否決則無罪。
若不見其提議,則該當選者及其競選團隊成員當以加重詐欺罪移送法辦。
見刑法339-4條 第二款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故追究當選人及其競選團隊)
見刑法339-4條 第三款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許多政治人物皆透過此方式宣傳政見獲得選票)
請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機關幫忙起訴這種詐欺行為,千萬百姓會感謝你們的。
利益方面為透過該方式可避免選民被候選人騙取選票。
影響方面則為驅使候選人在提出政見時需評估自身政見的可行性及自身落實政見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