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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酒駕之人,不得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提議者 阿豪

已附議7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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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12-15
檢核
2022-12-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2-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11年12月15日行政院拍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之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建議藉這個機會,將罪大惡極的酒駕犯一併處理,剝奪他們參選公職人員的資格。

利益與影響

國家不論是中央、地方、行政首長、民意代表,不再有機會由酒駕犯擔任,政客們可以更安心把酒駕罰則提高,有心從政的人亦會潔身自愛,作為人民表率,對全國用路人的安全有莫大幫助。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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