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ibo
已附議10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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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警察執法權限的法律規範:
明確界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使用強制措施、搜索、拘留等權限,並設立司法監督機構,以保障市民基本權利。
2. 設立專責監察機構:
建議設立獨立機構專門審查警察執法過程,對可能的濫權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3. 完善警察行為規範與倫理訓練:
加強對警察的法律與倫理教育,特別是在使用暴力和武力時的比例原則。
• 在界定警察權限時,應嚴格依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使用權力。
• 設立監察機構時需確保其獨立性與透明度,避免與執法機構的利益衝突。
1. 增強市民信任:
透過強化對警察行為的監督與規範,提升民眾對警察執法過程的信任與支持。
2. 保障人權:
增強法律對警察權限的規範,能夠有效防止濫權行為,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 促進法治社會:
有助於警察執法更加公正與透明,進一步鞏固法治精神,保障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