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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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14-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考量現行公投結果,認定滿18歲之人尚未擁有政治權利之健全心智,基於有權利有責任之原則,故希望提案修改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將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提升到 20 歲。
在民主政體中,國家透過刑法取得了壓迫人民的權力,同時人民也能透過參政來獲得修改刑法內容的權力。讓公民負擔責任卻缺乏權利的情況,對於民主政治而言並非常態,讓我們將刑法撥亂反正吧!
現行法律規定,18 歲以上的公民擁有刑事的完全責任,原因在於古早時代的立法者認為只要年滿 18 歲,人民就擁有成熟的自我意識,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過,經過 18 歲參政權的修憲公投後,我們觀察到絕大多數的台灣民眾透過投票結果表達:「18 到 20 歲的人缺乏成熟的判斷能力,不應該負擔重大責任。」
因此為回應台灣社會「18~20 歲人缺乏成熟自主性」的民意,我們認為應該要將刑法的成年年齡比照提升至 20 歲,不僅彰顯權責相符的精神,也是尊重台灣民眾在公投中所表達的意見,畢竟 18 歲還太年輕了,思考尚未發展完全,所以刑法等到 20 歲才成年也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