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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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臺各地常見四輪以上汽車出於私人便利之原因,而違規停車於路邊。導致車道縮減,
慢車道之機慢車權益受損,需冒險跨越視線死角範圍而造成遺憾事故層出不窮。這種類型
的事故常淪落肇事責任難以釐清之狀況,已成為我國機慢車使用者的主要事故原因之一。
然而,警方在取締此類違規停車時,常以「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中「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為由,僅進行勸導而不
開罰。但根據此項規定中之第五項:「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
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此類因私人便利之行為已嚴重妨礙其他人、車之通
行,實應予以開罰,而非僅勸離。
在此建議交通及警察相關機關能對此進行強化教育,宣導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正確的辨別情況是否能採用「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規定」。若情況非規定中之情形,應予以開罰:
(一)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 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
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
不在此限。
(三) 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四) 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五) 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行駛。
(六) 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七)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
(八)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
毫克。
(九)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若警方及交通機關,能對此類違規停車之行為加強「合法」取締,能有效嚇阻此類行為
發生於交通重點路段中。一經改善後,能帶來以下之利益:
(一)大型客運及裝載貨物之汽車,在轉載乘客及運裝貨物時,能夠完全的靠近路邊而不被違規
停車之車輛影響。便能預防車體橫跨於車道,而使車道縮減且相關使用者冒險橫跨機慢車道之
狀況發生,能提升乘客、司機及用路人之安全。
(二)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之汽車,能夠完全的靠近路邊而不被違規停車之車輛影
響。便能預防車體橫跨於車道,而使車道縮減且相關使用者冒險橫跨機慢車道之狀況發生,能
提升乘客、司機及用路人之安全。
(三)路邊無違規停車之車輛,能使機慢車道使用者對於右方之視野狀況更加掌握,減少路口衝
突的發生。
(四)路邊無違規停車之車輛,能使機慢車道使用者不必切入左方車道,而造成擦撞。
(五)路邊無違規停車之車輛,能減少汽車使用者在上下車時因開門而造成後方車輛撞上車門之
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