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哈哈哈
檢核未通過
台灣自古以來就有所謂的狗仔文化,這些狗仔們專門去窺探公眾人物的私生活,甚至連他們的家人也被拍的一清二楚,完全不給公眾人物一點尊重;況且還利用拍到的照片或影片進行加工而獲取商業利益,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狗仔新聞是由無聲的畫面或照片再進行後製加工,由於狗仔也不知道當事人當時的實際情況,而就拿來大作文章,有誤導大眾視聽的疑慮。
所謂的「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皆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在享有權利時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權利;雖然這些公眾人物對社會要負起社會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做出違法行為時)行為要受大眾檢視,但在無違法的情況下螢光幕下的私生活不應該還被媒體拿來做消遣的文章。公眾人物再怎麼說也都是人,即使他們對社會要負起特定責任,但這也不代表他們就沒有隱私權,沒有私生活;用放大鏡來檢視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非常不文明的行為。
在歐洲許多國家其實都是明文禁止或有所規範狗仔行為的,而台灣卻對狗仔行為毫無規範、完全放縱,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毫不尊重,這是不是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所以我希望相關單位可以對於狗仔行為有所規範,如「公眾人物在無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任何人也不得偷窺或監視其私人行為,甚至換取商業利益,違者得以罰鍰」,希望在對普通人是違法的行為,放在公眾人物時法律也能對公眾人物有所保障。
1.若能修法成功,可使公眾人物對於隱私權能有更多保障
2.可以有效改善台灣狗仔隊的陋習
3.對於公眾人物的親屬也能有更多保障
4.落實憲法隱私權(最低限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