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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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沿近海已有多種海洋生物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極危(CR)」物種,且海洋保育署相關調查亦已將其中多種列為臺灣地區應優先關注的軟骨魚類。
目前可確認值得優先檢討的物種至少包括:
紅肉丫髻鮫/路易氏雙髻鯊(Sphyrna lewini)
八鰭丫髻鮫/無溝雙髻鯊(Sphyrna mokarran)
波口鱟頭鱝(Rhina ancylostoma)
顆粒藍吻琵琶鱝(Glaucostegus granulatus)
薛氏琵琶鱝(Rhinobatos schlegelii)
南方龍紋鱝(Rhynchobatus australiae)
無斑龍紋鱝(Rhynchobatus immaculatus)
史氏龍紋鱝(Rhynchobatus springeri)
上述多種物種已在臺灣沿近海調查、漁獲或相關研究中被記錄,部分更是海保署列出的優先關注物種。
然而,目前我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制度與國際瀕危程度之間仍存在落差。例如現行海洋保育類軟骨魚主要包括鯨鯊、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及鋸鰩科等,上述多種全球極危物種尚未因此取得相同程度的法律保護。
因此建議主管機關:
針對「IUCN CR+臺灣海域有紀錄+存在漁業捕獲或混獲風險+尚未列入海洋保育類」的物種建立專案審查機制,定期檢討是否應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
在正式保育類評估完成以前,針對族群量極低、成長慢、性成熟晚或高度受漁業壓力影響的物種,研議先採取禁捕、禁持有、禁販售或意外混獲後強制活體放流等預防性措施。
建立強制性的混獲通報及資料蒐集制度,要求漁船或卸魚市場記錄物種、捕獲位置、數量、體長、性別及是否存活,使主管機關能掌握實際死亡量,而非僅依零星研究或市場調查推估。
加強卸魚港及魚市場的物種辨識與稽查能力,尤其針對雙髻鯊、龍紋鱝、琵琶鱝及鱟頭鱝等外型容易混淆的物種,建立辨識指南及漁民教育制度。
建議每年公開「臺灣海域 IUCN CR/EN 海洋物種保護狀況」,清楚列出其 IUCN 等級、臺灣捕獲紀錄、保育類身分、漁業管制措施及年度混獲數量,提高政策透明度。
本提議並非主張所有 IUCN 極危物種一律立即全面禁捕,而是希望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實際族群資料、漁業壓力及國際保育狀態,建立明確且具有時效性的風險評估與預防性保護機制,避免物種已達全球極危程度,卻因國內法規尚未完成調整而持續遭到捕撈及利用。
本建議首先可降低極危物種因漁業捕獲所造成的額外死亡。對於鯊魚、龍紋鱝、琵琶鱝等成長緩慢、成熟時間較晚且繁殖率偏低的軟骨魚類而言,即使每年增加的死亡數量不大,也可能對已經非常脆弱的族群造成長期影響。
其次,可讓臺灣海洋保育政策更接近國際保育現況。當 IUCN 已將物種評為全球極危,而臺灣又存在實際漁業互動時,提早進行風險管理,比等到族群進一步衰退後才採取措施,更符合預防原則。
第三,建立混獲通報、漁獲紀錄及卸魚查核制度,可補足目前部分物種缺乏長期數據的問題,使未來是否禁捕、設定配額或列入保育類的政策能建立在實際資料之上,而非僅依個別事件判斷。
對漁業而言,短期可能增加物種辨識、通報及特定物種不得留置的作業成本,但若制度優先針對最瀕危的少數物種,而非全面限制一般漁業,可以降低對漁民生計的衝擊。
長期而言,維持鯊魚、魟鱝等高階或重要生態功能物種的族群,有助於維持海洋食物網與生態系穩定,也有利於臺灣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
因此,建議主管機關以「科學證據、預防原則、漁業可執行性」三者並重,優先處理已達全球極危且臺灣確實存在漁業互動的海洋物種,避免因法規調整速度落後於物種衰退速度,而錯失有效保育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