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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合法化

提議者 義寧

已附議54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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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5-14
檢核
2023-05-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3-07-02
回應階段
2023-07-19
回應階段
2023-08-31
回應階段
2023-09-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安樂死合法化──合法化「醫生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醫生施行安樂死(physician-administered euthanasia)」。

  「醫生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合法化──合法化罹患承受難以忍受痛苦且不可治癒疾病之病患,自願藉由自身施用經醫生依安樂死規定開立之致命處方,以終結生命。
  「醫生施行安樂死(physician-administered euthanasia)」合法化──合法化罹患承受難以忍受痛苦且不可治癒疾病之病患,自願藉由醫生施用依安樂死規定開立之致命處方,以終結生命。

  可參考美國奧勒岡州尊嚴死亡法(Oregon’s Death with Dignity Act)、加拿大醫療輔助死亡(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 MAID)法律、澳洲維多利亞州2017年自願協助死亡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7)等……。
  現行「醫生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合法化的國家有美國部分州、加拿大、澳洲部分州、瑞士、德國、西班牙、哥倫比亞等……;現行「醫生施行安樂死(physician-administered euthanasia)」合法化的國家有加拿大、澳洲部分州、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哥倫比亞等……。

 

人無自己抉擇是否出生的自由,生命的誕生是自然所然;人有自己抉擇是否死亡的自由。

 人非自擇於生,而生有苦有樂。
 人非自擇於生,若能安樂於生,同樂其所生;人非自擇於生,若有苦難於生,同苦其所生。

 人非自擇於生,苦難於生者,願其超越其之苦難,若其超越其之苦難,同欣慰其苦難之超越。
 人非自擇於生,苦難於生者,願其超越其之苦難,若其嘗試超越苦難,惟未能超越苦難者,同哀其苦難之無奈,當賦予其安樂於死之自擇權。」〈生死自擇權

 

※可參考資料:

一、Oregon’s Death with Dignity Act:
https://www.oregon.gov/oha/ph/providerpartnerresources/evaluationresearch/deathwithdignityact/pages/index.aspx

二、Canada’s 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 (MAID) law:
https://www.justice.gc.ca/eng/cj-jp/ad-am/bk-di.html

三、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7:
https://www.legislation.vic.gov.au/in-force/acts/voluntary-assisted-dying-act-2017/005

 

利益與影響

一、尊重絕症病患之生死自擇權,絕症病患得自我抉擇生存或以安寧喜樂方式死亡。

二、預防或緩解因絕症病症引起之家庭壓力、衝突。

三、增進個人個體之福祉、家庭之福祉、社會總體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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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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