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洪文彬
已附議88 (尚餘8日)
尚須4912個附議
在不少交通事故判決中,明明肇事者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法官經常會引用刑法第「應注意而未注意」,讓無辜的受害者承受部分責任,引起眾多民怨及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提議交通事故肇事者明顯違反交通法規者,不適用刑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適用範圍。
刑法第15條「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在保護受害人,不會因為他人的疏忽而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例如建築物老舊磁磚掉落扎傷(死)路人,或陽台放置盆栽掉落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等。
這和違反交通法規肇事的情形完全屬於不同的情況,但執法者基於同情肇事者受傷或死亡之情形,所以常會引用該法條判決另一事故方「應注意而未注意」承擔部分肇責,形成不公不義的情形,也引起不少民怨。
因此在此提案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之交通事故,不受刑罰的15條「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適範圍。
未遵守交通法規之肇事者違法在前,相對於事故另外一方遵守法規卻被無辜牽連造成車禍,不應該承擔肇責,現在卻因為執法者喜歡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讓無辜的事故方承受相關責任,不僅不公不義,違反良善原則。
尤其近幾年來飽受社會批評的「帝王行人條款」,明明行人違規闖紅燈,汽機車駕駛人根本沒有來得及的反應時間,卻也得承擔民刑事責任,造成民怨四起,但司執法者卻依舊視若無睹不思改革。
基於公平正義與善良原則,故提議肇事者違反交通法規不適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相關規定,以導正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與行為及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