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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兒少法,落實零體罰

提議者 Tō͘ Io̍k-khèng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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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4
檢核不通過
2017-11-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一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之第二款「身心虐待」改為「任何形式之體罰或身心虐待」,以配合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

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06年做出的第8號一般性意見書也明確指出兒童具有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並呼籲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免於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

對於台灣的兒少法,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於2016年報告(台灣部分)也指出該法第49條並未完全禁止體罰,是兒童人權保障上的一大漏洞。

所以,既然政府都把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了,就更應該確實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

利益與影響

被默許的暴力;被誤解的反暴力

相信大家應該都聽過「不打不成器」這句話,但「成器」需要透過「打」嗎?教育基本法第2條提到:「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而且並沒有任何一個教育理論提到教育可以用暴力行為來施行,可見教育必然是非暴力的。

台灣長期存在體罰問題,很多人的成長過程因為體罰而活在恐懼之中。也有很多研究顯示,體罰會使兒童出現暴力傾向,且會使腦神經發育遲緩,影響注意力和認知能力的發展。此外,體罰侵害人格權,違背教育的目的。


為什麼說體罰是「被默許的暴力」?因為很多人用「愛之深、責之切」等話語企圖合理化體罰,造成很多受暴者自尊心受損,又受制於權力而不敢求救。

大家可以想想看,你會對你愛的人使用暴力嗎?暴力是愛的展現嗎?


2006年零體罰入法,學校中的體罰情況有所減少,但仍時有所聞。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雖然國內法化,但由於沒有相應的法規來配合,造成零體罰僅限於學校,且民法中仍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家庭中的體罰情況還是很嚴重。這時還有部分抱持著過時觀念的教師和家長,將零體罰和少年犯罪做連結,而事實上零體罰並未被完全落實和理解,此所謂「被誤解的反暴力」。

 

惡性循環

體罰存在於人類社會至少幾百年,存在的關鍵在於它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受到體罰,加上這個社會對體罰的默許和合理化,久而久之很容易讓孩子認為體罰是合理的。孩子長大後成為家長,視角轉換,又會因為類似的情境而體罰自己的孩子,如此一代接一代,形成惡性循環。


要終結體罰,就必須終結這個惡性循環。促進人權意識,並且要讓社會大眾認知到體罰是錯誤的。體罰不是教育的手段,而是暴力行為。

 
教育,不是放任

回到零體罰,很多人認為零體罰就沒辦法教育孩子,這是非常嚴重的誤解。

零體罰的中心思想是反暴力,要讓教育體制中的暴力成份,也就是體罰,退出教育體制,也就是說零體罰才能讓孩子受到真正的教育,怎麼會沒辦法教呢? 
還有,零體罰是為了保障學習權,學習權就是從錯誤中學習的權利。

保障學習權不等於犯錯不用負責,更不是放任,而是在孩子人格尚未發展完成前,讓孩子從錯誤中學習,積極的引導,讓孩子知道什麼是對錯,這才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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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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