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公民老師
已附議7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7個附議
現依同婚專法規定,同婚伴侶領養子女的合法管道只有「繼親收養」,也就是只能收養跟其中一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而不能收養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
即使同性伴侶已經能夠合法結婚,但要是想成家仍然會遇到很多障礙,現今在法律上,同性伴侶依然不能「共同領養子女」,只有其中一方,也就是「領養申請人」能夠擁有孩子的監護權,但這樣萬一申請人出了什麼意外,孩子就很有可能被迫與唯一的「家長」分離,不論是同志或是被同性伴侶收養的孩子,都不應該因為政策的不平等而經歷這種慘況。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句話的重點我相信是想表達,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不是糾結於哪些類別的人才有資格享有平等對待;同理,在政策上也不應該因為異性戀或同性戀而有不同,我國身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就更應該在亞洲國家中樹立一個榜樣,而不是連法律上都無法實現平等。
可以參照其他同樣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歐美國家,以英國法案當作舉例:英國同性伴侶自2002年起,就享有領養子女之權利。2005年,英國通過同性伴侶領養子女的法案,並且同性伴侶不需出示結婚證明,只需證明兩人確實有在以伴侶的身份同居即可。
若以比利時當作舉例,比利時立法者於2015年1月1日出台了《關於女同性婚姻中的親子關係》的新政策。新政策通過後,女同志伴侶組成家庭的各項權益,基本上已與異性伴侶無異。在該法律通過之前,孩子母親的(同性)伴侶,除了領養其孩子,沒有其他方法與其孩子建立親子關係。領養是一個漫長而昂貴的過程。 在領養程序沒結束之前,孩子母親的伴侶,對其孩子沒有任何權利。而在該法律通過後,孩子母親的伴侶,如果雙方是夫妻關係,便可直接被推定為該孩子的親屬。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那麼孩子母親的伴侶需要去孩子所屬的市政廳申請確立與該孩子的親子關係,如同異性婚姻一樣,同性婚姻也同樣擁有申請確立親子關係的權利。
同性伴侶能夠享有一般伴侶一樣的權利,且能夠擁有健全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