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om Hong
檢核未通過
依據「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規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部分工時受雇勞工生活補貼適用對象僅限「110年4月30日」之規定非常不合理,疫情升溫為5月19日,應該將適用時間從時點放寬成時段,如「110年4月15日至110年5月15日」,其中部分天數有就業保險者,就應該能夠請領,否則部分工時勞工排班時間不定,非當事人主觀同意,此辦法之訂定,顯見官僚便宜行事之舉。
另已各自聯繫勞動部與勞保局就相關事項詢問,均為官方回覆,完全沒有為民服務之意,實令人心寒。
請勞動部予以說明補助資格限定單一時間點之理由為何,政策設計之狹隘,不僅不符合邏輯,且影響大眾因疫情受影響之需求族群,建請盡速調整
部分工時受雇勞工生活補貼適用對象僅限「110年4月30日」之規定非常不合理,疫情升溫為5月19日,應該將適用時間從時點放寬成時段,如「110年4月15日至110年5月15日」,其中部分天數有就業保險者,就應該能夠請領,否則部分工時勞工排班時間不定,非當事人主觀同意,此辦法之訂定,顯見官僚便宜行事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