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oo
檢核未通過
1.設置專門安置中心,延長觀察受鑑定者的時間,多方參考過去曾與其長期接觸的人的敘述。
2.由精神鑑定小組與法官共同協議是否做出強制入院的判決。
臺灣現行精神鑑定過程包含會談、心理測驗、血液生化檢驗、腦影像等,鑑定時間非常短,通常在一天內完成,真正跟醫師接觸的時間更短,常只是看一些病例或面診幾十分鐘便結束。鑑定結果常引發質疑,甚至常有"當事人藉此逃避刑責"的輿論聲浪。
若比照國外,先有專門安置中心,先有一段住院時間,觀察是否真的受疾病影響,加上多方參考過去曾接觸當事人的社工、精神科醫師甚至家人的敘述,再做出鑑定報告,其結果或許會更具建設性與公信力。延長鑑定流程加上強制治療,也可降低當事人隨便提出精神疾病抗辯的機率。
由於現行的鑑定制度為法官參考鑑定結果做出是否強制入院的決定,考慮到法官沒有精神鑑定的相關知識,可能造成判決不當。且台灣曾有精神專家和法官決議不同的先例
為了讓司法和精神醫學分工更細緻,可改成現行的鑑定小組與法官共同判定,來避免法官單獨裁決時對於是否強制入院作出不當判決。
1.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上的權益
2.以提高鑑定嚴謹程度減少未適度減免刑責或錯判的可能
3.消弭「精神疾病是死刑的免死金牌」的錯誤觀念
4.減少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過度汙名化
5.降低當事人隨便提出精神疾病來抗辯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