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為了公平對待勞工朋友,因很多中小型企業雇主未確實實施勞動基準法,是否符合勞工的權益

提議者 安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8-01
檢核不通過
2017-08-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勞工適用法令,正是現在勞檢認為無良惡壓榨員工的那一種雇主,大家都講公平,政府應從自己做起,不然如何要求企業能夠遵守勞基法規定呢。
  1. 目前勞動基準法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本條規定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2.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3.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4. 現行勞動法令上,其實無颱風「假」的規定,勞工遇到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災,唯一權益僅可主張不出勤,雇主不得要求補班、記曠職等不利處分,更不可以秋後算帳,但雇主因勞工未到班扣薪,也沒違法。

 

現在任何事都要講公平,政府何不以身作則,企業若不能遵守勞動基準法,政府有去稽查嗎? 有想過修法嗎?

有聽勞工朋友的心聲嗎?

不然政府自己都未做好監督,如何要求企業如此對待勞工,讓勞工福利變好呢。

利益與影響

  • 有關勞工特別休假法條,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在2012年當時說明了,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相關規定,對於特別休假有明確規範,勞工在工作滿1年的翌日起,就有請特別休假的權利。陳慧玲舉例,勞工若在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就可在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天特別休假,至於休假的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為確實落實法制,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陳慧玲說明,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基法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1.政府確定每家企業、公司、工廠的雇主,有給勞工特別休假嗎?

   2.罰鍰確定對雇主有效嗎,確定勞工特別休假的問題有解決嗎?

   3.政府如未向大大小小的企業、公司、工廠稽查,雇主是否有給勞工特別休假呢?

  • 國定假日公司、工廠不放假,不補假也不算加班費。

       1.目前勞動基準法未對這項設法,未來會設立法條嗎、會開罰嗎?

        2.現已只有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這樣有效嗎?

   3.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第四十七條: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四十八條: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第四十九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係指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 颱風季又到了,不少勞工可比照公務人員在颱風天有薪停班,但也有不少勞工颱風天照常上班,不上還不行,卻沒加班費或換補休,要不就是颱風天沒上班,會被扣薪。

    1.颱風天上班,事後可不可以要求補休假?

    2.如果老闆要求上班,卻因天候惡劣無法到班,老闆可以扣薪或扣假嗎?

    3.颱風假上班,薪資是不是應該加倍發給?

    4.根據勞委會的相關解釋,除了應該發給當日薪資外,並沒有強迫公司應該發給員工額外的加班費。除非是超過正常工時,按照勞基法第24條與32條的規定,企業必須加倍發給工資,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所以,颱風假雖然是由各縣市政府決定放假與否,但根據現行相關勞動法令,它卻不是企業必要遵循的規定?

 

相關連結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