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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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目前現行的汽車強制險保障過低,許多遭受嚴重車禍的被害人皆無法獲得合理賠償,多數加害人(肇事者)往往因為僥倖心態,開車上路只投保強制險,並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導致保險額度不足無法賠償被害人。
2. 現行強制險保額醫療部分是最高20萬新台幣整,死亡或傷殘為最高200萬元新台幣整,主要應該提高死亡及傷殘的額度,許多車禍造成被害人永久性的身心障礙或死亡,現行的額度不足以提供合理的保障給被害人。
3. 提議將目前汽車任意險的第三人責任險納入強制險的內容,保障社會大眾在交通上如不幸遇上重大事故,才不會求償無門,肇事者因為賠償額度過高,寧願選擇接受刑法判定(一般判例為半年至一年,得以易科罰金,肇事者僅約付出十多萬元新台幣可以免除牢獄之災),民事部分選擇脫產逃避,最終被害人還是被傷害最嚴重的人,但卻什麼保障也沒有。
1. 將台灣每一台合法掛牌上路的汽車納入保險保障,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往往被害人都無法獲得合理的保障,所以將現行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納入強制險的內容,以提高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的保障。
2. 強制險納入現行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相對對於汽車駕駛人保費支出會提高,但依照社會經濟能力結構來計算,能夠使用汽車作為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經濟能力遠比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機踏車、行人等)好,多負擔保險費用也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