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瓊道穗宮源
檢核未通過
建議我偉大的中華民國,為了抑止惡意犯罪行為,並防止我國未成年人受特定人士、組織所利用,亦或是心存僥倖心態,甚至是由於未成年不留案底或得減輕其刑而惡意為之惡意犯罪,我方請求如下:
一、修正依照年齡減輕其刑之相關法律,以防止僥倖心態
現行法規得減輕年輕者及年長者之刑責,然而,現行社會卻有不良人士利用此規定。為了防止我國國民權利受損,建議如下:
1.根據我國現行刑法§18Ⅰ:「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為“未滿十四歲人之非故意且非重大過失之行為”,以及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不罰”為“得視情況減輕其二分之一以下之刑責”。
2.根據我國現行刑法§18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非故意且非重大過失之行為”,以及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得減輕其刑”為“得視情況減輕其四分之一以下之刑責”。
3.根據我國現行刑法§18Ⅲ:「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滿八十歲人之行為”為“滿八十歲之人非故意且非重大過失之行為”,以及請求更改其中之內容“得減輕其刑”為“得視情況減輕其四分之一以下之刑責”。
二、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案件之案底不予塗銷
現行法規中,若未成年人犯下重罪,相關資料紀錄於保留一段期間後將予以塗銷,可能使未成年犯心存僥倖,因此建議修改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83-1Ⅱ:
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請求修改其中之內容“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為“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屬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者予以塗銷”。
以及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83-1Ⅲ:
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請求修改其中之內容“前項紀錄及資料”為“前項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之紀錄及資料”
三、修改詐騙、洗錢等犯罪之刑責
由於詐騙、洗錢等行為不但無法為我國帶來任何經濟效益,反之可能摧毀一個家庭單位,因此建議修改我國刑法§339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加重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更改為“處無期徒刑”
希望加重罰則以及限制塗銷相關故意犯或重大過失之行為等之少年犯之犯罪紀錄,以防止少年被特定人士所利用,也防止其萌生犯意,心存僥倖。
此外,也希望能加重詐騙等犯罪行為之刑責,由於該行為必屬故意,且將使我國國民蒙受巨大損失,因此希望能加重刑責,使意圖犯罪者望而生畏。
吾等乃希望我國重大、故意、重大過失之行為能降低,使我國國民能安心生存所提出淺見,還請個公家機關及大眾能予以指教,若有錯誤或未考慮周詳之情形,還請各位見諒,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