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r.Li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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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目的是為了要保障個人的名譽不受他人以言語或其它方式損害到個人,
但是近年來妨害名譽罪遭不當濫用,行為人本身作為並未達到刑法處罰的範疇,
但是近年許多妨害名譽的案件極大部份是不起訴為終結,僅有少部份起訴。
但是過程中也耗費許多時間金錢在此上,司法資源也造成無謂的浪費,
同時也造成了以刑逼民的情形並也可能干擾到了言論與新聞自由。
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之資訊:
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年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
雖然沒有人受到自由刑的處分,但是妨害名譽罪的存在也造成干擾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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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主管機關:
由於近年來妨害名譽罪遭不當濫用,雖然絕大部分是以不起訴處分,但是司法資源也造成了不當
浪費與壓縮,建請主管機關研議廢除刑法中妨害名譽罪處罰,改由民事訴訟追訴處罰,把司法資
源有效的集中在需要用到的地方,避免不當干擾到了新聞與言論自由,也造成了以刑逼民的情形。
希望主管機關能依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之決議
建議廢除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有效的推動規劃。
為了避免妨害名譽罪不當造成以刑逼民的情形,並且避免司法資源造成無謂的浪費,藉由廢除刑法妨害名譽罪處罰,改由民事訴訟追訴處罰,將司法資源有效的集中用在需要用到的地方,使得公共利益與司法品質能夠有效維護與全面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