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宜霈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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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現今台灣法律顯示: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若造成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或虐待兒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我們想把刑法改成:
若有傷害兒童之行為,輕者 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若至兒童重傷者 判處7年以上15年以下。
遺棄或虐待兒少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我們以客觀角度認為,對於兒童做出以上行為傷害,會造成兒童心靈成長以及身體成長上有一定的創傷,嚴重一點會導致兒童心靈健康無法健全發展,然而心裡有陰影的兒童把目光放遠看 或許等他長大之後會有反社會人格的問題在。
以此法律,可以讓兒少知道正被我國「重點保護著」,使兒少可以安心成長。
把對於兒少傷害的刑法制度提高,可以彰顯國家對於兒少的保護制度積極,也可以讓人民知道傷害兒少的罪已經提高了,也可減少社會破窗效應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