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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兒少罪行是否加重

提議者 林宜霈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4-11-15
檢核
2024-11-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根據現今台灣法律顯示: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若造成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或虐待兒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我們想把刑法改成:

 

若有傷害兒童之行為,輕者 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若至兒童重傷者 判處7年以上15年以下。

 

遺棄或虐待兒少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利益與影響

我們以客觀角度認為,對於兒童做出以上行為傷害,會造成兒童心靈成長以及身體成長上有一定的創傷,嚴重一點會導致兒童心靈健康無法健全發展,然而心裡有陰影的兒童把目光放遠看 或許等他長大之後會有反社會人格的問題在。

 

以此法律,可以讓兒少知道正被我國「重點保護著」,使兒少可以安心成長。

 

把對於兒少傷害的刑法制度提高,可以彰顯國家對於兒少的保護制度積極,也可以讓人民知道傷害兒少的罪已經提高了,也可減少社會破窗效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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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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