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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定限制傳統媒體之網路媒體之行為

提議者 蔡承翰

已附議3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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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12-23
檢核
2024-12-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2-23
例定限制傳統媒體之網路媒體之行為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新聞媒體的附屬網路平台因不受NCC監管而產生了為了湊字數湊文數以不受審查新聞上傳平台 但網路平台因不受廣電法規範所以不受ncc監管 建議設立 以此前提提出下列條例

傳統媒體附屬網路媒體言論規範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網路媒體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言論自由,規範網路媒體內容,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提供公開資訊或言論服務之網路媒體平台,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網站、影音分享平台及社交媒體。

 

第3條 (基本原則)

網路媒體應遵守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得散布虛假資訊、誹謗內容或煽動仇恨之言論。

 

第二章 平台責任

第4條 (內容審查機制)

網路媒體平台應建立內容審查與舉報機制,對涉嫌違法或不當言論進行處理,並設置審核單位。

 

第5條 (內容保存)

平台應保存內容紀錄至少一年,以供司法或行政機關調查。

 

第6條 (廣告與商業資訊)

廣告內容應清楚標示來源,不得涉及詐欺、不實宣傳或影響公共安全。

 

第三章 使用者責任

第7條 (真實姓名制)

特定言論(如政治性內容)須進行真實姓名認證,避免虛假或匿名誹謗。

 

第8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散布以下內容:

 

虛假或誤導性資訊;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著作權;

煽動仇恨、暴力或違法行為。

第四章 政府監管

第9條 (監管機構)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監督網路媒體平台的營運,並對違法行為處以罰則。

 

第10條 (處罰規定)

違反本條例者,依情節輕重,處以以下措施:

 

罰款新臺幣50萬元至500萬元;

暫停或終止平台營運;

列入不合格媒體名單,公諸於眾。

第五章 附則

第11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利益與影響

能避免網路媒體因不受監管而產生的假新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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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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