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mart300
檢核未通過
增列至國籍法
本國國民若有下列任一情形經行政或司法機關查證屬實者,經法院確認無誤後,立即註銷國籍、戶籍以及護照等我國政府所簽發的身份證明文件、健保卡等社會福利文件和資格,且終生不得進入我國主權領域:
1.洩露國家機密或提供敵對政權侵犯我國主權的任何管道
2.自願加入敵對政權之國籍或取得該政權簽發之國際旅行證件
3.自願加入敵對政權之軍隊或擔任該政權政府官員
4.自願成為敵對政權之民意代表或成為該政權執政黨黨員
5.任職於敵對政權軍需產業相關企業或官媒
6.現任或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未經我國政府授權,擅自參加敵對政權政府單位舉辦的相關集會
7.開戰時,投奔敵軍者
特殊情況與處置辦法
1.註銷國籍時,仍在境內之當事人,將以非法居留為名,被驅逐出境。
*正式離境前,留下指紋、虹膜等生物辨識訊息,錄入海關資料庫,避免其變造身份或長相後再次入境。
*驅逐之目的地以該敵對政權所在地區為主,若被遣返,回到我國口岸後,以非法入境論處,刑滿後再次驅逐出境。
2.當事人無法再次入境之後,凍結其銀行帳戶並扣押不動產,若有債務,則由這些資產來做清償,其餘全數充公。
權利侵害之救濟方式
修法允許當事人在境外利用網路聯繫駐外使館人員,協助提交訴願申請,並在必要時,允許其在使館人員的陪同下,透過網路視訊參與行政訴訟程序。為避免資源濫用,每次申請之規費需達到100萬美金以上。
1.維護國家安全
2.減少國家資源浪費
3.將他們送回他們心中那美好又強大的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