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07-26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08-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08-29回應階段
大麻目前在歐美國家正在逐步開放醫療使用及娛樂使用,且多份醫學報導其成癮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很低,對人體危害也不比菸酒嚴重,甚至有多項醫療價值,而台灣卻與安非他命同列為二級,在國際社會上相對嚴苛。近幾年相關醫療應用也有證據其醫療價值(例:癌症、癲癇、止痛、青光眼、精神疾病....等),而過內卻無法在醫療上進行研究,且民眾只能接受副作用更嚴重的處方藥物,實為人民之不幸。毒品防制條例立法目的應為保護人民健康與穩定社會安全,而非以限制人民為目的,甚至透過恐嚇而使人民對藥物使用產生錯誤偏見(例:癌末病人對嗎啡使用的過度恐懼)。本提議目的在於 1.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2. 避免過度刑罰(二級毒品對大麻來說是否合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16-11-02
回應機關
法務部
有關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與開放管制醫療研究之提議,不予採納。
法務部: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任務為:(一)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或其變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審議事項。(三)其他有關毒品之審議事項。因此,有關「二級毒品大麻調降至三級毒品」提議一案,由法務部提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
衛生福利部:
一、大麻於我國列屬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第二級管制藥品依規定須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製造及輸出、入。大麻主要活性成分為THC四氫大麻酚,吸食後會有幻覺且具成癮性,另研究顯示,孩童使用大麻,則會造成智力損傷。
二、美國聯邦目前仍未開放大麻醫藥使用。大麻於美國聯邦列屬第一級管制物質,意即無公認醫學用途且具成癮性及高度濫用性,雖部分州開放醫療使用,但使用規定嚴格,其適應症為愛滋病、癌症之促進食慾及預防嘔吐,另用於多發性硬化症之止痛等,需經醫師處方並登錄病人姓名。
法務部:
一、法務部於105年10月26日下午召開第7屆第3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會中由成癮防治、藥政、檢察、警政、調查、司法、獄政等各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藥理暨毒理學等學者專家,就大麻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適合調降至第三級毒品之要件進行廣泛討論。
二、會中委員認為施用大麻確實會具有成癮性,而從台灣地區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及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顯示大麻仍有濫用趨勢,並對人體有危害性,以一般國民的認知而言,尚無法接受大麻調降至第三級毒品,因此,並無委員認同將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另大麻明列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非經立法修正,亦不得審議變更毒品之分級。
衛生福利部:
一、針對開放大麻相關物質醫療研究乙節,目前我國若申請供為科學或研究使用,倘其研究目的具正當性及合理性,則申請單位可依循相關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
二、新加坡於105年3月14日至22日聯合國召開第59次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會議上再次聲明,鑑於現階段無足夠文獻支持大麻能廣泛應用於醫療,同時為確保不因藥物濫用所造成的社會風險,因此並不考慮開放任何醫藥用大麻或娛樂用大麻政策。
三、承上,考量大麻之醫療用途並無不可取代性,且其仍具成癮性、濫用性等因素,我國參酌與目前亞洲其他國家,均未開放醫療使用之情形,爰不考慮大麻開放醫藥使用。
有關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與開放管制醫療研究之提議,不予採納。
持續關注國內外大麻分級及醫療使用情形。
回應日期
2016-09-08
回應機關
法務部
感謝提案人「進步」君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本部須於兩個月內〈105年10月30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Step1 問題釐清 - 9月14日以前,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 Step2 資料提供 - 9月23日以前,函請相關機關提供查獲大麻物質之案件數、人數、重量等統計數據及受理鑑定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大麻物質化學結構、藥理(毒性)性質、濫用情形及外國管制情形等資料;本部法醫研究所提供病理解剖死因鑑定案件中涉及大麻物質之案件數及致死人數等資料,作為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大麻物質是否改列調降為第三級毒品之參考。
• Step3 討論審議 - 10月中旬以前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就大麻物質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三項指標,審議是否改列調降為第三級毒品。
•Step4 正式回應 - 10月30日以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台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