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法務部: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任務為:(一)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或其變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審議事項。(三)其他有關毒品之審議事項。因此,有關「二級毒品大麻調降至三級毒品」提議一案,由法務部提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
衛生福利部:
一、大麻於我國列屬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第二級管制藥品依規定須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製造及輸出、入。大麻主要活性成分為THC四氫大麻酚,吸食後會有幻覺且具成癮性,另研究顯示,孩童使用大麻,則會造成智力損傷。
二、美國聯邦目前仍未開放大麻醫藥使用。大麻於美國聯邦列屬第一級管制物質,意即無公認醫學用途且具成癮性及高度濫用性,雖部分州開放醫療使用,但使用規定嚴格,其適應症為愛滋病、癌症之促進食慾及預防嘔吐,另用於多發性硬化症之止痛等,需經醫師處方並登錄病人姓名。
研商辦理情形
法務部:
一、法務部於105年10月26日下午召開第7屆第3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會中由成癮防治、藥政、檢察、警政、調查、司法、獄政等各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藥理暨毒理學等學者專家,就大麻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適合調降至第三級毒品之要件進行廣泛討論。
二、會中委員認為施用大麻確實會具有成癮性,而從台灣地區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及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顯示大麻仍有濫用趨勢,並對人體有危害性,以一般國民的認知而言,尚無法接受大麻調降至第三級毒品,因此,並無委員認同將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另大麻明列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非經立法修正,亦不得審議變更毒品之分級。
衛生福利部:
一、針對開放大麻相關物質醫療研究乙節,目前我國若申請供為科學或研究使用,倘其研究目的具正當性及合理性,則申請單位可依循相關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
二、新加坡於105年3月14日至22日聯合國召開第59次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會議上再次聲明,鑑於現階段無足夠文獻支持大麻能廣泛應用於醫療,同時為確保不因藥物濫用所造成的社會風險,因此並不考慮開放任何醫藥用大麻或娛樂用大麻政策。
三、承上,考量大麻之醫療用途並無不可取代性,且其仍具成癮性、濫用性等因素,我國參酌與目前亞洲其他國家,均未開放醫療使用之情形,爰不考慮大麻開放醫藥使用。
參採情形
有關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與開放管制醫療研究之提議,不予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持續關注國內外大麻分級及醫療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