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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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收到了非常噁心的影片,一位爸爸叫國小的哥哥性侵弟弟還有爸爸親自性侵自己兒童並且挑選正太或是男男台灣目前法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應該加強並需要重視這個議題,拜託不要再有受害者
減少兒童被性侵